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0 題

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價值 200 萬元之 A 地,經執行後,甲查得乙有另一筆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聲請追加查封。關於甲追加查封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2. B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3. C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4. D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 30 日,仍屬合法

正解 D —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 30 日,仍屬合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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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假扣押執行之 30 日期間,是否及於同一執行程序中之追加查封。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該項所限制者,是債權人自收受假扣押裁定後聲請開始執行之期間。本題甲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聲請查封 A 地,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合法開始;其後就同一假扣押裁定聲請追加查封 B 地,依實務見解係同一執行程序之續行,而非重新聲請執行,不受該項期間之限制,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此一實務見解。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之 30 日,其起算點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之時,並非第一次查封聲請之時,本選項所述之起算點錯誤。

  2. (B)

    錯誤。追加查封既屬同一執行程序之續行,即不再受《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期間之拘束,本選項要求追加查封亦須於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並不正確。

  3. (C)

    錯誤。甲所執之假扣押裁定所保全者為同一筆 500 萬元債權,其追加查封仍以該裁定為執行依據,無庸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本選項所述並不正確。

  4. (D)

    正確。甲之追加查封聲請縱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及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仍屬合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假扣押裁定,本件甲已取得准許假扣押之裁定;
  2. 要件二須於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聲請執行,甲已於 30 日內聲請查封 A 地;
  3. 要件三追加查封之定性,係於已開始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中追加執行標的;
  4. 效果為不受《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期間之限制。

記憶點

30 日管的是開始執行這一步,程序一旦合法開始,追加標的不再重新起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共 3 項。第 1 項要求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第 2 項處理送達前執行而其後不能送達之撤銷,第 3 項則就債權人收受裁定後聲請執行設一個 30 日的失權期間。

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

本題把 A 地與 B 地的查封拆成兩個時點,讓考生誤以為第二次查封是一次新的執行聲請。但《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規範的行為是聲請執行,也就是開始一個假扣押執行程序;甲既已在期限內合法開始該程序,其後追加執行標的並不重新構成一次聲請執行。條文字面並未寫明追加查封的定性,這一層須靠實務見解補足,這也是本題不能純以條文字面作答的原因。

保全金額與追加的必要

甲之債權為 500 萬元,A 地價值僅 200 萬元,尚不足以保全全部債權,故有追加查封 B 地之必要。假扣押執行之目的在於保全將來之金錢請求,第一次查封之標的價值不足保全全部債權時,債權人自有追加查封之實益,這也是本題把 B 地價值設為 300 萬元的用意。

裁定被廢棄時的處理

《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就假扣押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定明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至於追加查封是否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該條並未規定,此處僅並列對照。

易混淆條文對照

《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該條處理的是假扣押標的之保全性換價,與本題之追加查封並列對照,二者均屬假扣押執行程序內部之處置。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假扣押裁定送達與執行之先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生宜把送達、執行與 30 日期間三者的關係一併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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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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