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不論出資多寡,每一股東均有一表決權
  2. B有限公司的股東有自由移轉其出資額之權利
  3. C在有限公司增資情況,如股東同意該議案,將負等比例承購義務
  4. D會計年度終了之會計表冊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正解 D — 會計年度終了之會計表冊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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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出資轉讓、增資認購義務與表冊承認四項權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會計年度終了的各項表冊,其承認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本選項與該項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條文的原則是不問出資多寡每人一表決權,例外才以章程按出資比例分配,本選項把原則與例外對調,敘述錯誤。

  2. (B)

    《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股東轉讓出資須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並非自由移轉,敘述錯誤。

  3. (C)

    《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該項但書明白排除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的義務,本選項卻課予等比例承購義務,敘述錯誤。

  4. (D)

    本選項與《公司法》第 110 條第 1 項所定的承認門檻相符,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司為有限公司;
  2. 要件二,事項為會計年度終了各項表冊之承認;
  3. 要件三,決議門檻為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4. 題示情形三者齊備,故 (D) 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有限公司表決權以人計為原則、按出資比例為章定例外;表冊承認過半數,出資轉讓要別人點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有限公司股東權限的四個基本規定排在一起,每一個選項都動了條文的一個關鍵字。

就表決權而言,《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條文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原則採人頭主義,章程另訂才改採資本多數決。選項 (A) 把兩者對調,這是有限公司章最典型的翻面陷阱,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採一股一表決權,考生容易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印象覆蓋有限公司的原則。

就出資轉讓而言,《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法第 111 條第 2 項就董事轉讓出資另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更高門檻,第 3 項並給不同意的股東優先受讓權,可見有限公司具有濃厚的人合色彩,出資並非自由流通,選項 (B) 因此不成立。

就增資而言,《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該項但書處理的正是選項 (C) 的問題:同意增資與負擔認購義務是兩件事,股東縱使投票贊成增資,也沒有按原出資比例出資的義務;有此情形時,依同法第 106 條第 2 項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就表冊承認而言,《公司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並定有分送期限與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視為承認的規定,第 3 項則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法定盈餘公積及檢查人選派的若干條文準用於有限公司。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有限公司減資或變更組織的門檻、問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轉讓出資時的指定受讓人程序,以及問視為承認的起算。本題四個選項都可回到條文字面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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