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共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章程規定設置董事 3 人,董事長 1 人,由甲、乙、丙當選董事,下列關於 A 公司董事、董事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之董事長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任之
  2. BA 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全體同意選任之
  3. CA 公司董事,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4. DA 公司若有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董事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正解 C — A 公司董事,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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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董事的選任、董事長互選、報酬與競業四項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據此準用同法第 49 條:「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有限公司董事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本選項與此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長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本選項寫成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任,主體與門檻都不對。

  2. (B)

    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董事長經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本選項寫成董事全體同意,門檻有誤。

  3. (C)

    本選項與《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49 條的結果相符,敘述正確。

  4. (D)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選項寫成對全體董事說明並經董事過半數同意,說明對象與同意主體都不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為有限公司且置有董事;
  2. 要件二,董事向公司請求報酬;
  3. 要件三,兩造間並無特約。
  4. 三者齊備時依準用結果不得請求報酬。

記憶點

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過半數,董事競業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報酬非有特約不得請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有限公司的董事規範同樣採雙軌:本條自己規定選任與競業,再以第 4 項的逐條列舉,把同法其他條文接進來準用。

就選任與互選而言,《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這一項裡有兩個門檻:董事的選任是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董事長的互選則是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項 (A) 把董事長的互選門檻換成董事選任的門檻,選項 (B) 則把過半數提高成全體,兩者各動了一處。

就競業而言,《公司法》第 1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說明的對象是全體股東,同意的主體也是股東而非董事。選項 (D) 把兩者都換成董事,是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運作方式誤植進有限公司。

就報酬而言,《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該項的準用清單中列有第 49 條,而同法第 49 條規定:「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有限公司董事的報酬請求權因此以特約為前提。這一點與有限公司濃厚的人合色彩相呼應。

就準用清單的射程而言,第 4 項是逐條逐項的列舉:有的整條準用,有的只準用該條指定的項——凡條號之後直接接著項次者,準用射程就只到該項,不及於同條其他項,讀者對照上引原文即可逐一辨認。列舉之外的條文不在準用之列,列舉之內的每一條則各有各的內容,不能靠印象歸類。準用清單是本條最容易被出成選項的地方,凡選項稱某條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都要回第 4 項原文逐一核對該條是否確實列在其中、以及準用的是全條還是特定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上下限、問董事請假時的代理方式,以及問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虧損報告義務的罰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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