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
  2. B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所謂比率須為固定比例(例如1%),不得為一定區間(例如 1-3%)
  3. C員工酬勞得以發放現金或股票為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即可
  4. D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正解 B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所謂比率須為固定比例(例如1%),不得為一定區間(例如 1-3%)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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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員工酬勞的章程訂明方式、發放決議程序與分派對象。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條文要求章程訂明的是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並未要求該比率須為單一固定數字;主管機關函釋亦認章程得訂明一定區間並載明下限。本選項把區間方式一概排除,與此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故計算基礎為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之餘額,敘述正確。

  2. (B)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比率,依主管機關函釋得以區間方式訂明,本選項稱須為固定比例而不得為區間,敘述錯誤。

  3. (C)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敘述正確。

  4. (D)

    員工酬勞的分派對象是具員工身分之人,董事長若兼具員工身分,得本於該身分受分派,此為主管機關與實務所採,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司章程須就員工酬勞訂明定額或比率;
  2. 要件二,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彌補;
  3. 要件三,發給方式與決議程序依第 3 項辦理。
  4. 本題爭點落在要件一的訂明方式,條文只要求定額或比率,未限定為單一數字。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章程要訂比率,但條文沒說比率不能是一個區間。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是 104 年增訂、107 年再修正的條文,把員工酬勞由原本的盈餘分派項目改成費用性質的法定分派,並與股息紅利的分派脫鉤。

就要件拆解而言,《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本項含兩個層次:一是章程強制訂明義務,客體為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二是但書所定的累積虧損彌補。選項 (A) 處理的正是但書,計算順序是先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再就餘額按章程所訂比率計算員工酬勞。

就決議程序而言,《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這一項把權限交給董事會,且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數的特別決議,股東會只受報告而不作決議。同法第 235 條之 1 第 4 項並允許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股份的方式發給股票,第 5 項則允許章程把對象擴及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兩個選項的分辨點都不在條文字面。其一是章程所訂比率得否為區間,條文只寫定額或比率,是否容許區間須依主管機關函釋,實務採肯定並要求訂明下限;其二是董事長兼任員工得否受員工酬勞分派,涉及員工身分與委任關係的並存,實務同採肯定。題幹既已標明兼問實務見解,作答時應把這兩層與條文層分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員工酬勞與董監事酬勞在章程訂明義務上的差異、問公營事業的排除規定、問以股票發給時得否同次決議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股份,以及問章程未訂明比率時的效果。員工酬勞在性質上為費用,與盈餘分派應分開處理,這是本條與舊法最大的差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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