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其大股東 A 借款 8,000 萬元,年息百分之十,但目前銀行之企業貸款年息約百分之三。甲公司之章程明訂,公司對外借款超過 5,000 萬元應經過股東會同意。甲公司監察人 B 及持股已達 2 年之股東 C,對董事會自行決定且未得到股東會同意,便自行借款的情事均表示不滿,欲制止董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股東 C 未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得自行行使制止請求權
  2. B若股東 C 未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應先請求監察人 B 制止董事會;如監察人 B 無正當理由不行使,始得由股東 C 自行制止之
  3. C因為本案已經董事會討論並通過,故監察人 B、股東 C 二人皆不得行使制止請求權
  4. D監察人 B、股東 C 二人均能立即行使制止請求權,並無何者須優先行使的次序要求

正解 D — 監察人 B、股東 C 二人均能立即行使制止請求權,並無何者須優先行使的次序要求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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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董事會違法行為的制止請求權,股東與監察人各自的行使要件與有無先後次序。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4 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股東行使制止請求權的要件是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條文並未設持股比例門檻,也未要求先向監察人請求。另一方面,監察人對於董事會或董事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應即通知停止其行為,《公司法》定有明文。兩者各自獨立,並無先後次序,本選項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公司法》第 194 條,股東行使制止請求權只需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本選項另加百分之一持股門檻,敘述錯誤。

  2. (B)

    依《公司法》第 194 條,股東得逕行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本選項要求先請求監察人並以其不作為為前提,敘述錯誤。

  3. (C)

    《公司法》第 194 條所定的發動事由,正是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反而是要件的實現,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股東與監察人的制止權各有其依據且要件互不相依,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本題章程明訂逾五千萬元借款應經股東會同意而董事會逕行決議;
  2. 要件二,行使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股東 C 持股已達二年;
  3. 要件三,向董事會請求停止其行為。
  4. 三者齊備,股東 C 得逕行行使。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94 條只問股東持股滿一年,不問持股比例,也不排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內部對違法業務執行的事前抑制,設有兩條並行的軌道:一條在股東手上,一條在監察人手上。

股東的軌道是《公司法》第 194 條,該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要件有三:發動事由是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行使主體是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效果是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條文既未設持股比例門檻,也未把監察人的不作為列為前置要件,這正是選項 (A)(B) 各自被加料的地方。與之對照,同法第 214 條的代表訴訟則同時設有六個月與百分之一的雙重門檻,並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前置程序,兩條的門檻設計恰成對比,命題者常互相移植。

監察人的軌道則是通知停止:監察人對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應即通知停止,《公司法》定有明文,其發動不以股東請求為前提。此外,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董事會於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亦負報告義務,這構成監察人行使制止權的資訊基礎(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

就本題事實而言,甲公司章程明訂對外借款逾五千萬元應經股東會同意,董事會逕行決議向大股東以年息百分之十借款八千萬元,已屬違反章程之行為;股東 C 持股達二年,符合繼續一年以上的要件。至於借款利率遠高於市場行情,涉及的是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下的損害賠償(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屬事後責任,與事前的制止請求權分屬不同層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制止請求權與代表訴訟的門檻差異、問董事會決議違法時贊成董事的連帶賠償責任、問監察人怠於行使職權的效果,以及問股東請求後董事會仍執行時的救濟途徑。制止請求權的性質是事前的不作為請求,與事後的損害賠償在時點與效果上都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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