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0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約 50 人,下列對於該公司董事會與董事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1. A該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
  2. B董事選舉必須採累積投票制
  3. C董事選舉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
  4. D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於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正解 C — 董事選舉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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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設置彈性、董事選舉方式與缺額補選。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提名制度採章程自治,只有公開發行股票且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公司,才有強制採行的義務。題示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並無此義務,本選項稱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與該項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敘述正確。

  2. (B)

    股東會選任董事採累積投票制,屬法定的計票方式(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

  3. (C)

    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1 項,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與否屬章程自治,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補選期限為三十日內,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
  2. 要件二,其章程未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3. 要件三,《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所定強制情形以公開發行公司為對象。
  4. A 公司並無採提名制之義務。

記憶點

累積投票制是法定,候選人提名制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則是章程選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制度的三個層面排成四個選項:機關設置、選舉方式與缺額補選。

就機關設置而言,《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要求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同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這是 107 年修正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所開的彈性,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並行使董事會職權,置董事二人者則準用董事會規定。題示 A 公司股東約五十人且未公開發行,正落在這一項的適用範圍。

就選舉方式而言,須區分兩件事。其一是累積投票制,這是股東會選任董事的計票方法(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其二是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本項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原則上採不採提名制由章程決定,但書則就公開發行且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公司課予強制義務。命題者把但書的射程擴張到非公開發行公司,就成了選項 (C)。同條第 2 項至第 7 項另定公告期間、提名股東持股門檻、董事會不列入名單的法定事由與罰鍰,是本條的細部考點。

就缺額補選而言,《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本條以三分之一為門檻,並就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分設三十日與六十日的期限,選項 (D) 對應的是前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不設董事會時監察人的配置、問提名股東持股未達百分之一的效果,以及問董事缺額未達三分之一時的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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