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均為普通股,並以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 10 元全數發行。目前 A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其中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持有 A 公司股份 35 萬股,X 公司之從屬公司 Y 股份有限公司亦持有 A 公司股份 25 萬股。其後,A 公司為擴大公司規模,打算再發行 50 萬普通股。新股發行除依法保留總數百分之十的股份由 A 公司員工承購外,其餘全數由原股東按其原有持股比例認購完畢。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此次發行新股只要董事會同意即可,無須經股東會同意
- BX 公司於此次發行新股僅能以現金出資方式認購,不得以 A 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 CA 公司此次發行新股保留由原股東認購者,A 公司得限制其在 2 年內不得轉讓
- DA 公司不論增資發行新股前後,X 公司與 A 公司之關係屬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關係
正解 D — A 公司不論增資發行新股前後,X 公司與 A 公司之關係屬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關係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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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關係企業的持股合併計算,與發行新股的章程變更、出資種類及轉讓限制。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1 柱句規定:「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同法第 369 條之 11 第 1 款規定:「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X 公司自持三十五萬股,加計從屬公司 Y 公司所持二十五萬股,合計六十萬股,占百分之六十。同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增資後兩者合計八十七萬股,占百分之五十八,仍逾半數,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A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已全數發行,增發須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本選項稱無須股東會同意,敘述錯誤。
- (B)
《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該條但書允許不公開發行時以財產出資,本選項稱只能現金出資,敘述錯誤。
- (C)
《公司法》第 267 條第 6 項規定:「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得限制轉讓者是員工承購之股份,不及於原股東認購者,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X 公司連同從屬公司對 A 公司之持股逾半數,增資前後都是控制與從屬關係,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計算持股應加計從屬公司所持股份;
- 要件二,合計後逾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
- 兩者都成立。
記憶點
算持股要把從屬公司那一份加進來,增資前後都過半數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以一次增資發行新股為場景,同時檢驗關係企業章的計算規則與發行新股章的三個限制。
就計算規則而言,《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1 柱句規定:「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同法第 369 條之 11 第 1 款規定:「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同法第 369 條之 11 第 2 款規定:「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同法第 369 條之 11 第 3 款規定:「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三款分別處理從屬公司持股、第三人為公司持股與第三人為從屬公司持股,立法目的在防止以人頭或層層轉投資規避控制從屬關係的認定。本題只用到第 1 款。
就控制從屬關係的認定而言,《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形式標準是持股超過半數;同法第 369 條之 2 第 2 項另設實質控制標準。X 公司自持百分之三十五未過半,加計 Y 公司的百分之二十五後為百分之六十,形式標準即已成立。增資後新股五十萬股中,百分之十即五萬股由員工承購,其餘四十五萬股由原股東按原有比例認購,X 與 Y 認得二十七萬股,合計持有八十七萬股,占增資後一百五十萬股的百分之五十八;比例雖降,仍逾半數,故增資前後結論相同,這正是選項 (D) 所稱不論增資發行新股前後的意思。
就發行新股的三個限制而言,其一是額度: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已全數發行時,增發須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27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定有股東會決議的要求與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的門檻。其二是出資種類:同法第 272 條以現金為原則,但書則對不公開發行的情形開放財產出資。其三是轉讓限制:同法第 267 條第 6 項的限制對象是員工依第 1 項、第 2 項承購的股份,期間最長二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員工承購保留比例的上下限、問新股認購權的獨立轉讓,以及問相互投資公司的通知義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