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醫院轉投資 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均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此五家組織中,有幾家彼此間可能構成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

  1. A2
  2. B3
  3. C4
  4. D5

正解 A — 2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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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以公司為關係企業之成員,以及同法第 369 條之 3 的推定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柱句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同法第 369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同法第 369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二、相互投資之公司。」兩款的主體都是公司。A 醫院、D 商號與 E 有限合夥都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能夠彼此構成關係企業的,只有 B 有限公司與 C 股份有限公司二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B 有限公司與 C 股份有限公司二家都是公司,且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3 第 2 款推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本選項為正確答案。

  2. (B)

    答 3 者,是把 A 醫院、D 商號或 E 有限合夥其中之一併計為關係企業之成員,與《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各款所定的主體不合。

  3. (C)

    答 4 者,是把兩個非公司組織併計,同樣與《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各款的主體要件不合。

  4. (D)

    答 5 者,是把五個組織一併計入,忽略《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各款以公司為主體的限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成員須為公司法上之公司;
  2. 要件二,成員間須有控制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
  3. A 醫院為醫療機構、D 商號為獨資或合夥商業、E 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三者均不符要件一;
  4. B 與 C 符合要件一,且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3 第 2 款規定:「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5. 」B 與 C 之出資額半數以上為同一主體持有,推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要件二亦成立。

記憶點

關係企業只在公司與公司之間成立,醫院、商號與有限合夥都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關係企業章於 86 年增訂,是公司法中少數以企業集團為規範對象的專章,其適用範圍的第一道門檻就是主體。

就主體而言,《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柱句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同法第 369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同法第 369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二、相互投資之公司。」柱句雖使用企業一詞,兩款卻都把成員限定為公司,這正是柱句與各款應合併閱讀的典型例子:只看柱句會以為醫院、商號或有限合夥都可能成為關係企業的成員,看了各款才知道並非如此。至於公司的種類,同法第 2 條第 1 項列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四種,醫療機構、商業登記的商號與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的有限合夥都不在其內。

就關係的成立而言,《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以持股超過半數為形式標準,第 2 項以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直接或間接控制為實質標準。除此之外,同法第 369 條之 3 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同法第 369 條之 3 第 2 款規定:「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本題中 B 有限公司與 C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半數以上都由 A 醫院持有,正合於該款,因而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推定得以反證推翻,與《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的認定性質不同。

就題目的計算方式而言,題幹問的是有幾家彼此間可能構成關係企業,答案計算的是符合主體要件而又彼此有法定關係的家數,故為 B 與 C 二家。A 醫院雖是實際的控制者,卻因不具公司資格而被排除在專章之外,這也是關係企業章長期被批評的規範漏洞之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相互投資公司的通知義務與表決權限制、問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補償責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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