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敘述,何者錯誤?

  1. A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2. B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交保險費
  3. C即使契約中已指定受益人,除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變更之
  4. D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方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正解 D —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方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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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催告停效、年齡不實、受益人變更與保單質借四項規定。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單質借的前提是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本選項寫成付足二年以上,與該項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即停止效力,敘述正確。

  2. (B)

    《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並退還保險費,敘述正確。

  3. (C)

    《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要保人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保險利益,敘述正確。

  4. (D)

    依《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保單質借以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為前提,本選項寫成付足二年以上,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契約為人壽保險契約;
  2. 要件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
  3. 要件三,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4. 題目把要件二的期間改為二年,涵攝即不成立。

記憶點

《保險法》第 120 條質借看一年,第 116 條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才看二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人壽保險章的四個常考制度,都圍繞著保單價值準備金這一核心資產展開,本題把它們排成四個選項。

就停效與復效而言,《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條第 2 項要求催告應送達要保人或負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的最後住居所,並通知被保險人;第 3 項至第 6 項則建立復效制度,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與利息即當然復效,逾六個月者保險人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並設有視為同意復效的機制,且申請復效的期限自停效日起不得低於二年。同條第 7 項另定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之。二年這個數字出現在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場合,本題選項 (D) 把它挪到質借,正是同一條文群內部的數字互換。

就年齡不實而言,《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該條第 2 項與第 3 項分別處理保險費少繳與多繳的調整,前者給要保人補繳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的選擇,並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且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時排除補繳,後者則課保險人退還溢繳保險費的義務。

就受益人的處分而言,《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同條第 2 項並要求行使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這是要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最容易被忽略的程序要件。

就質借而言,《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同條第 2 項至第 5 項另定保險人一個月內貸放的期間、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的書面通知義務與停效時點,以及準用復效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復效期限的起算、問墊繳保險費的停效準用,以及問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的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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