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112 年(下同)6 月 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保單相關內容後,決定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乙於次日將甲填載完成之要保書回傳 A 公司完成要保程序,並於同日印出繳費單,甲於 6 月 5 日於超商繳費完成。甲於 6 月10 日收到 A 公司所寄發核保通過簡訊,A 公司並於 6 月 15 日寄出保險單。然甲已於 6 月 12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甲死亡時保險契約尚未成立生效,保險人無需為保險給付
- B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甲於 6 月 5 日完成繳費,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為保險給付
- C乙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為 A 公司向甲招攬,甲完成要保書回傳並繳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於6 月 5 日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理賠
- D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保險人核保時,雙方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依約給付
正解 D — 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保險人核保時,雙方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依約給付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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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契約的成立時點,以及《保險法》第 43 條保險單規定的性質。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契約於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時即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保險單的簽發是事後的憑證作成。甲於 6 月 10 日收到核保通過通知,契約在此之前已因保險人同意承保而成立,甲於 6 月 12 日死亡時契約已生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該條所定的是保險契約的書面憑證,通說與實務並不以之為成立要件,本選項據以否定契約成立,敘述錯誤。
- (B)
保險契約不以交付保險費為成立要件,本選項稱其為要物契約而以 6 月 5 日繳費為成立時點,敘述錯誤。
- (C)
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契約成立繫於保險人同意承保,6 月 5 日繳費時 A 公司尚未核保,雙方意思表示尚未合致,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本選項與《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所定的成立時點相符,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要保人向保險人為要保之聲請,甲於 6 月 2 日完成要保程序;
- 要件二,保險人同意該聲請,A 公司於 6 月 10 日前核保通過;
- 要件三,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成立。
- 三者齊備於甲死亡之前,保險人應依約給付。
記憶點
保險契約成立看核保同意,保險單只是事後開出來的憑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契約的性質與成立時點,是保險法總則最典型的爭點題型,本題把四種可能的立場排成四個選項。
就條文依據而言,《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同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同法第 44 條第 2 項並給利害關係人請求契約謄本的權利。兩條併看可知:《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契約如何成立,重心在保險人的同意;《保險法》第 43 條處理的則是契約以何種文書表彰。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保險法》第 43 條的文字是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單看字面容易得出要式契約的結論,這正是選項 (A) 的思路。通說與實務則認為該條屬訓示規定,保險單是證明文件,保險契約為諾成、不要式且不要物契約,於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成立。若採要式說,保險人得因遲未簽發保險單而使契約懸而未成立,風險將由要保人單方承擔,與保險制度的目的不合。
可資佐證的是《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該項就人壽保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的情形,明白以保險人同意承保作為保險責任的判斷基準,再溯及至預收保險費時。可見規範體系是以同意承保為核心事件,而非以保險單的簽發為核心事件。
就本題時序而言,甲於 6 月 1 日經招攬、6 月 2 日完成要保、6 月 5 日繳費、6 月 10 日收到核保通過簡訊、6 月 12 日死亡、6 月 15 日始寄出保險單。契約在核保同意時已成立,事故發生於保險單寄出之前並不影響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暫保單的效力期間、問預收保險費的責任起算,以及問業務員招攬行為的效力歸屬。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