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之 A 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5 億元,保留盈餘 1 億元,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2 億元,A 公司擬買回股份,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其買回總金額之上限為何?
- A3 億元
- B6 億元
- C7 億元
- D8 億元
正解 A — 3 億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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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之金額上限(《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
正解理由
依《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該項就金額上限所列出之項目為保留盈餘、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三者。本題 A 公司之保留盈餘為 1 億元、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為 2 億元,合計 3 億元;題目另行列出之法定盈餘公積 5 億元並不在該項所列之三個項目之內,故買回總金額之上限為 3 億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保留盈餘 1 億元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2 億元,合計 3 億元。
- (B)
錯誤,6 億元係將法定盈餘公積 5 億元與保留盈餘 1 億元相加所得,而《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所列之項目並未包含法定盈餘公積,本選項亦漏計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 (C)
錯誤,7 億元係將法定盈餘公積 5 億元與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2 億元相加所得,既誤將法定盈餘公積計入,又漏計《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所列之保留盈餘。
- (D)
錯誤,8 億元係將題目所列之三筆金額全數相加,而《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所列之三個項目不含法定盈餘公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 要件二,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買回股份;
- 要件三,金額上限之計算項目:依同條第 2 項為保留盈餘、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 涵攝:1 億元加 2 億元等於 3 億元。
記憶點
庫藏股金額上限=保留盈餘+發行股份溢價+已實現之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不入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在公司法上原則禁止,而證券交易法則對股票已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開了一個特別的出口,其要件、目的與金額上限都寫在同一條裡。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該項各款界定了買回股份的目的,柱句則就董事會之出席與同意比例另設要求。
接著才是本題的計算條文,《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這一項同時設了兩道上限:數量上限是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金額上限則是三個項目之和。本題只問金額,但兩道上限實務上是同時適用的,命題者常故意只給其中一組數字。
買回之後的處理見《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考數量上限(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買回目的是否合於第 1 項各款、或改考買回期間內特定人不得賣出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6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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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