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0 題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對其股票轉讓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得向非特定人為之
  2. B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後,得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轉讓
  3. C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4. D該股票轉讓方式之限制,亦適用董事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正解 B —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後,得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轉讓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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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所定內部人股票轉讓之三種法定方式,以及該限制及於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該款所定申報三日後之轉讓,其場所為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本選項卻把該款之申報期間接到向特定人轉讓之上,要件錯置,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與本選項所述相符。

  2. (B)

    錯誤。本選項所寫之申報三日後,對應者為《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而非向特定人轉讓,此即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3.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與本選項所述相符。

  4. (D)

    正確。董事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3 項亦應併入計算並受同一轉讓方式之拘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內部人身分,題幹之四種人均該當;
  2. 要件二轉讓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三款之一;
  3. 要件三期間與對象須對應,本選項在此錯置。

記憶點

申報三日後走集中交易市場,申報三日內找特定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共 3 項。第 1 項為柱句加三款之列舉,界定內部人轉讓持股之法定方式;第 2 項處理受讓人之再轉讓;第 3 項則擴張第 1 項之持股計算範圍。

持股計算範圍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這是選項 (D) 之依據,該項把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持有之股票,一併計入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

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

第 1 項柱句限定之主體為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三款之差別在於期間與對象或場所之配對:第 1 款是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向非特定人;第 2 款是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第 3 款是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本題把第 2 款之三日後與第 3 款之特定人交叉組合,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考生若只記得三日這個數字而未記住其後所接之場所或對象,就會被誤導。

再轉讓之限制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可知第 3 款之特定人受讓後,一年內之再轉讓仍回到同一套方式,避免以特定人受讓為跳板而規避轉讓限制。

易混淆條文對照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短線交易歸入權,其主體同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百分之十之股東;而《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兩條在持股計算上採同一標準,此處僅並列對照,不作方向判斷。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持股計算範圍合併命題,例如以董事之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為題,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3 項所列之三種情形。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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