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為一家生產車用電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的獨立董事。近期,A 公司擬討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事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所設置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2. B甲在獨立董事任期中若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獨立董事當然解任
  3. CA 公司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4. D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正解 B — 甲在獨立董事任期中若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獨立董事當然解任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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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關於獨立董事持股轉讓、獨立董事人數、解任補選,以及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之替代決議門檻。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規定:「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而《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該當然解任之規定既經《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明文排除於獨立董事之適用,本選項所稱甲轉讓逾二分之一即當然解任,即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A 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此由選項 (D) 所述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可知),其獨立董事人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所定審計委員會之組成人數下限,不得少於三人。

  2. (B)

    錯誤。獨立董事之持股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排除當然解任規定之適用,本選項即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3.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後段規定:「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與本選項所述相符。

  4. (D)

    正確。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係《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列事項,而審計委員會因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該款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3 項本文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涵攝步驟

  1. 事實一甲為獨立董事,套進《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其持股轉讓不生當然解任;
  2. 事實二 A 公司設審計委員會,套進《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獨立董事人數下限為三人;
  3. 事實三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且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套進《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3 項。

記憶點

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在任期中轉讓過半當然解任,獨立董事則被明文排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分工

本題四個選項各自落在下列條項:選項 (B) 在《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選項 (C) 在同條第 6 項;選項 (A) 在《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選項 (D) 在《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9 款與第 3 項。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與人數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而《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這是選項 (A) 之依據。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獨立董事人數下限為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與審計委員會之三人下限是兩個不同的數字,本題 A 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適用後者。

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

陷阱設在選項 (B)。《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的當然解任,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為要件;至於當選後就任前或股東會召開前停止過戶期間內之同額轉讓,《公司法》第 197 條第 3 項所定之效果是當選失其效力,兩者不可互換。而獨立董事之職務性質不以持股為前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因而明文排除該後段及《公司法》第 197 條第 3 項之適用。考生若只記得公司法的通則,就會把本選項讀成正確敘述。

內部稽核主管任免之決議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而《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3 項規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這是選項 (D) 之依據。

兩種替代門檻的對照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該項自身所寫之要件,是第 1 項各款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射程並被該項自身的除第十款外一語削掉一款,第 1 項第 10 款之財務報告(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不在其內;第 3 項自身所寫之要件則是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其但書亦就第 1 項第 10 款另設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之要求。兩項各自對第 1 項第 10 款另作處理,僅並列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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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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