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總經理甲於今年 3 月初買進自家公司上市股票 100 張,並於同年 5 月中將其全數賣出,共獲利新臺幣 200 萬元。A 公司的股東乙認為甲的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短線交易之規定,公司應積極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A 公司應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此一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A 公司不行使歸入權時,不限持股多寡,任何股東皆得以 30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此一請求權
- C董事不為公司行使歸入權以致 A 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D甲之行為並無刑事責任
正解 A — A 公司應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此一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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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行使、股東之代位請求、董事之連帶賠償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所定之期間為二年,本選項寫成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與該項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歸入權之請求權期間,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4 項為二年,本選項所寫之 1 年即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 (B)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2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該項就得為請求之股東,並未附加任何持股數額或比例之要件。
-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與本選項所述相符。
- (D)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該款所列之違反態樣並未含《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之歸入權係民事上之利益返還義務。
涵攝步驟
- 事實一甲為 A 公司總經理,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之經理人;
- 事實二 3 月初買進、5 月中賣出,在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
- 事實三獲利 200 萬元,公司應請求歸入;
- 事實四時效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4 項為二年。
記憶點
短線交易六個月內來回,歸入權二年時效,股東代位不看持股多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共 6 項,是一條完整的歸入權規範:第 1 項定行為態樣與請求權人,第 2 項定股東之代位請求,第 3 項定董事與監察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第 4 項定時效,第 5 項準用持股計算,第 6 項準用於具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
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其要件為主體、標的須為上市股票、六個月內反向交易、因而獲得利益。本題的陷阱不在要件而在數字:六個月是交易期間,二年是請求權時效,命題者把後者改成一年。甲於 3 月初買進、5 月中賣出,在期間內完成反向交易,要件並無爭議。
股東代位的兩層設計
第 2 項的動詞是得: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催告因而是取得行使權能的前置步驟,而非課予股東義務;第 3 項則就董事或監察人怠於行使所生之損害,另設連帶賠償責任。兩層設計互相銜接,考題常把三十日改成六十日,或加上持股一定比例之限制。
持股計算之準用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故計算持股是否超過百分之十時,應併計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並列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第 1 款逐字規定:「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該款係以列舉方式指向三個條文、各二項,其中之一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一第 1 項、第 2 項,即禁止內部人於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之內線交易規定。歸入權與內線交易之責任性質不同,僅並列對照,不作方向判斷。本題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正是因為該款逐字列舉之違反態樣並不含《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之短線交易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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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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