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動產之拍賣與不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拍定人就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B所定底價皆應記載於拍賣公告
- C皆以投標方式為之
- D皆須預定拍賣物之底價
正解 A — 拍定人就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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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拍賣與不動產拍賣在瑕疵擔保、公告應載事項、投標方法與底價四個面向上的異同。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該條位於動產執行一節;而《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不動產拍賣之拍定人因而準用同一規定。動產與不動產之拍定人就拍賣物均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並經《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準用,動產與不動產拍賣之拍定人就物之瑕疵均無擔保請求權。
- (B)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拍賣最低價額。」此為不動產拍賣公告之應載事項;動產拍賣公告之應載事項則另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各款,兩者所列內容並不相同。
- (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該條就不動產拍賣把投標定為得採之方法;動產拍定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3 項,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
- (D)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動產拍賣之底價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於有聲請或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始行預定,兩者要求不同。
涵攝步驟
- 面向一瑕疵擔保,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準用,結論相同;
- 面向二公告應載事項,兩者分別依《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與第 81 條第 2 項,內容不同;
- 面向三投標,《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與第 70 條第 3 項所定之方法不同;
- 面向四底價,《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與第 70 條第 1 項之要求不同。
記憶點
四個面向裡只有瑕疵擔保是兩者相同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的體系位置
《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這是不動產執行與動產執行兩節的銜接規定,本題選項 (A) 之所以成立,正是因為動產執行一節的《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經此準用而及於不動產。
公告應載事項的逐款對照
《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逐款讀來,動產拍賣公告之應載事項並無底價一項;而《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3 款則把拍賣最低價額列為不動產拍賣公告之應載事項。這正是選項 (B) 錯誤之所在。
底價的兩種制度設計
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須經鑑定人估定價格並經核定,而後有拍賣最低價額;動產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於有聲請或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始預定底價,《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並就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定其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該項但書並定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
投標方法
《強制執行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該條所定之投標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所定不動產拍賣得以投標之方法行之相銜接;而動產拍定之方法,《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3 項另有正面明文:「拍定,應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動產拍定既係就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即與投標不同,選項 (C) 所稱兩者皆以投標為之,由這一項直接可得其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以拍定人得否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或以再拍賣時最低價額之酌減幅度命題。《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可與本題之底價制度一併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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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