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70 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乙除 B 土地外,已無其他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執行法院應適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查封拍賣 B 土地,於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之市價範圍內,將執行所得分配予甲,由甲在公開市場上自行購買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
  2. B乙就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陷於給付不能,甲以不能之給付為執行標的,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3. C執行法院應命乙自動履行,如不依限履行,得估算代履行費用,以裁定命乙支付。乙不支付,甲得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 B 土地,以執行所得支付代履行費用
  4. D執行法院應定期命乙交付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予甲,逾期不履行,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怠金,經再次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正解 C — 執行法院應命乙自動履行,如不依限履行,得估算代履行費用,以裁定命乙支付。乙不支付,甲得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 B 土地,以執行所得支付代履行費用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交付上市公司股票的執行方法,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交付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之行為,實務上定性為得由他人代為履行之代替行為;此一定性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正是本題的分辨點。代履行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2 項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乙不支付時,甲得以該費用裁定聲請查封拍賣 B 土地(以費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係實務對該項之運用),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本件執行名義係命交付股票,並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執行法院不得逕依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 B 土地,將價金分配予甲。

  2. (B)

    錯誤。乙雖已無該股票,惟上市公司股票為市場上得以取得之代替物,其交付得由他人代為履行,非屬不能之給付,不得裁定駁回甲之聲請。

  3. (C)

    正確。理由如前,係《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代履行及費用裁定。

  4. (D)

    錯誤。惟怠金與管收在條文上非無落點,《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D) 之錯,在於實務就交付上市公司股票之執行方法係循代履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執行名義,本件為交付 100 張上市公司股票;
  2. 要件二該行為須得由他人代為履行,上市股票之交付實務上定性為代替行為而該當;
  3. 要件三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記憶點

代替行為走代履行;怠金與管收的射程,要連《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的準用一起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交付動產的那一條有兩項

《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讀這一條只讀第 1 項會漏掉第 2 項:在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且依第 1 項執行無效果這兩件事同時具備時,它另設準用;而條文的動詞是得準用,不是應適用。

不可代替行為的怠金與管收

《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該項自身以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為要件;而如上所述,《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在其所定條件下另開一條通往該項的準用途徑,故讀該項時不能只看它自己的要件。至於本題應交付之股票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所稱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候選條文並未加以界定,本題的分辨點亦不在此。

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

本題乙除 B 土地外已無其他財產,執行法院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將該股票取交甲。此時的問題是:交付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應循何種執行方法。上市公司股票具高度代替性,任何人都可以在公開市場買到相同數量的同一種股票;實務由此定性為代替行為,執行方法循《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之代履行辦理。這一步是實務上的定性,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此,而不在條文字面。

代履行費用的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該項的文字到酌定數額與命預行支付或預納為止;選項 (C) 後半段所描述以該費用裁定聲請查封拍賣,係實務對費用裁定之運用。

易混淆條文對照

《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就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另設怠金與管收,其規範對象與《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之作為義務不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商事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