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0 題

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聲請,實現其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債務人乙對第三債務人丙之金錢債權 50 萬元發扣押命令,並就乙之不動產為查封後,乙之債權人丁就其金錢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逕就乙對丙之債權發移轉命令,將該金錢債權移轉予甲。關於丁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上開執行程序於移轉命令核發時已告終結,丁無從聲明異議,關於丁之權利受損已無法救濟
  2. B因不動產執行程序尚在進行中,故丁仍得聲明異議,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移轉命令
  3. C丁得對甲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請求返還其原應受分配額之利益
  4. D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

正解 D —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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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以及已有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逕發移轉命令之違法與救濟。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移轉命令使被扣押之債權整筆移轉於單一債權人,本題丁既已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逕發移轉命令將該債權移轉予甲,依實務見解為違法之執行處分,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之,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此一實務見解。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丁之權利受損並非無法救濟;執行法院發現其所為之執行處分違法時,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本選項稱已無法救濟,並不正確。

  2. (B)

    錯誤。不動產執行程序與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係就不同執行標的分別進行、分別終結;不能因不動產執行尚在進行,即認已生效之移轉命令部分仍在《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之程序終結前,本選項之理由並不正確。

  3. (C)

    錯誤。甲受領該債權係基於執行法院核發之移轉命令,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丁對甲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並非本題所定之救濟途徑。

  4. (D)

    正確。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回復可供分配之狀態,再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另擇適當之執行方法。

涵攝步驟

  1. 事實一乙對丙有 50 萬元金錢債權,套進《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應先發扣押命令;
  2. 事實二丁已就其 100 萬元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債權人已有二人以上;
  3. 事實三執行法院逕發移轉命令,使該債權歸甲一人取得,與丁之分配權相衝突;
  4. 效果為執行法院依職權撤銷。

記憶點

有人參與分配時就不宜發移轉命令,發了要由執行法院自己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三種執行命令的分工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扣押之後,第 2 項列出三種後續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三者之中,該項對收取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所用之文字是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而移轉命令所用之文字是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至於移轉命令生效後該債權即脫離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其他債權人不再受分配一節,係實務見解,條文未加規定。

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

本題設計了時序:丁之參與分配聲明在前,執行法院之移轉命令在後。移轉命令本身在《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有明文依據,看起來是合法的執行方法,這正是陷阱所在。條文字面並未寫出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時不得發移轉命令這句話,該限制係由實務見解就多數債權人平等受償之要求推導而來,故本題屬條文字面推不出結論的類型,考生須記住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聲明異議與職權撤銷的分野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以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時間界限;《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該項所定之撤銷或更正,以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經執行法院認為有理由為前提。至於執行法院自行發現執行處分違法而依職權撤銷,則不以異議為前提,這是選項 (B) 與選項 (D) 的分野。

第三人之地位

《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就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時設有聲明異議之途徑,本題丙並未爭執該債權之存在,故不生該項之適用,僅並列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與收取命令後之收取訴訟合併命題,或改問移轉命令生效後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之效力,測驗考生是否理解三種命令在債權歸屬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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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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