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B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為「授權公務員」
- C委託公務員,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件
- D身分公務員,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正解 A — 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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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刑法上公務員的三種類型,以及國立大學教授承接民間委託研究計畫的定性。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前半是身分公務員,後半是授權公務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這是委託公務員。國立大學教授承接民間委託或補助的研究計畫,委託者是民間,依實務見解不落入上開款次,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教授就民間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所參與的採購,依實務見解既非依法令從事之公共事務,也非受機關依法委託,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
- (B)
正確。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承辦、監辦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半的授權公務員。
- (C)
正確。把委託的法源限定在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實務對《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依法委託的解釋。
- (D)
正確。身分公務員的重點在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並具法定職務權限,與任用方式無涉。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服務對象:教授服務於國立大學,這一層具備。
- 要件二,事務是不是依法令從事之公共事務:民間委託或補助的研究計畫,經費與目的都出於私人,這一層落空。
- 要件三,有沒有受機關依法委託:委託者是民間而非機關,這一層也落空。
記憶點
判斷刑法上的公務員,先看是哪一款:前兩型都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收尾,委託公務員那一款則以受機關依法委託為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務員的定義在民國 94 年修正後改採列舉,本題四個選項剛好把三種類型與一個實務爭議各放一個,是很典型的定義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柱句用謂下列人員,把定義的射程封在所列款次之內,這一點是後面所有推論的起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這一款內部又分成兩截:前截要求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學理稱身分公務員;
後截不要求服務於機關,但要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學理稱授權公務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承辦、監辦人員就是靠這一截進來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這一款是委託公務員,要件有三:委託者須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須依法、受託事務須與委託機關的權限有關。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國立大學教授承接研究計畫的定性。教授本身固然服務於國立大學,但公務員的認定是就事務逐一判斷,而不是就人一次認定。研究計畫的經費若來自民間委託或補助,該計畫的採購就不是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也沒有法令課予他辦理該事務的職務權限,於是三種類型都接不上。相對地,若同一位教授承接的是政府機關依法補助或委託的科研計畫並辦理採購,實務的評價方向就會不同,這也是命題者最喜歡切換的一個變數。
要件拆解上,三種類型的差別在權限的來源:身分公務員來自服務關係,授權公務員來自法令的直接授權,委託公務員則來自機關的依法委託。前兩者都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內容,該款兩截都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收尾;委託公務員規定在同項第 2 款,該款的落點在受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兩款的措辭並不相同,逐字比對才不會把要件搬錯地方。考生若只記住教授是公立學校人員,就會誤以為凡教授所為皆屬公務員行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還有:把主體換成公立醫院醫師採購醫材、公營事業的一般業務人員、受政府委託辦理驗證業務的民間機構人員。作答時一律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三個類型逐一比對,並且把判斷單位放在事務而不是身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