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車輛移動的位置訊息,以掌握乙的行蹤,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1. A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屬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之工具與設備
  2. B由於車輛在公開環境中行走,故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屬於公開活動
  3. C甲以追蹤器錄下乙所在位置資訊之行為屬於竊錄行為
  4. D依近期實務判決,甲懷疑配偶有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之行為,不是正當理由

正解 B — 由於車輛在公開環境中行走,故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屬於公開活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以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蒐集車輛位置訊息,是否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實務見解,車輛雖行駛於公共道路,但以追蹤器持續記錄並比對其位置訊息,可以還原車主長時間的行蹤全貌,那已經不是他人目視所及的情狀,仍屬非公開活動。選項 (B) 把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逕行歸為公開活動,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即該款所稱之工具或設備。

  2. (B)

    錯誤。依實務見解,位置訊息經長期蒐集與比對後所呈現的行蹤,不因車輛行駛於公開場域而當然成為公開活動。

  3. (C)

    正確。甲以追蹤器記錄並保存乙的位置訊息,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所稱以電磁紀錄竊錄的行為。

  4. (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以無故為要件,依近期實務判決,僅因懷疑配偶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不構成正當理由。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須為窺視、竊聽或竊錄:甲以追蹤器記錄並保存乙的車輛位置訊息,屬於竊錄。
  2. 要件二,客體須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乙的日常行蹤經長期記錄後可以完整還原,依實務見解屬非公開活動,選項 (B) 就是在這個要件上寫反。
  3. 要件三,行為須無故:甲僅因懷疑配偶外遇而為,不足以構成正當理由。

記憶點

依實務見解,非公開活動的判斷在於行蹤能不能被完整還原,而不在行為當時是不是身處公共場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秘密罪章在民國 88 年增訂本條,用來處理科技工具對私領域的侵入,本題把條文要件與實務見解各考一半。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柱句之下分列兩款。《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一款處罰的是即時的窺視與竊聽,重點在利用工具或設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一款處罰的是把內容固定下來的竊錄,行為手段見上開引文所列。追蹤器把座標寫入紀錄再供人讀取,屬於電磁紀錄的態樣,因此走的是第 2 款。

要件拆解上,本條的三個支柱是無故、非公開、與所列手段。無故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配偶關係本身不會產生蒐集他方行蹤的權限。所列手段是封閉的列舉,若行為人只是尾隨目視而未使用工具或紀錄,就要另尋他條。真正的爭點在非公開三個字:條文只說非公開之活動,並沒有定義什麼叫公開,這是本題的分辨點所在,必須靠實務見解填補。

實務處理這個爭點時採取的思考方向是,單一時點的車輛所在或許是任何人在路旁都看得到的情狀,但追蹤器所做的是全時、連續、自動的記錄,把一段時間內的所有位置串起來之後,可以推知車主的作息、往來對象與生活習慣,這個整體圖像從來不是他人在道路上目視可得。因此判斷的單位是被還原出來的行蹤全貌,而不是每一個孤立的座標點。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於把判斷單位放在單點的可見性。

易混淆的相鄰規定是同章的另一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處理的是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行為,以及散布竊錄內容等態樣,與本條的直接竊錄並列而各有射程,本題並未涉及。

同一考點的常見變化題包括:把追蹤器換成在住宅外牆裝設攝影機、把行為人換成徵信業者、或把目的改為蒐集訴訟證據以測正當理由的判斷。作答時先確定手段落在哪一款,再處理非公開與無故兩個評價性要件。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刑事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