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 A 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務所,甲律師就向 A 說明因只有他最清楚案情,希望 A 能夠與原事務所終止委任,繼續由甲律師承辦。甲律師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1. A有,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夠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2. B沒有,律師業務的競爭本來就各憑本事,除非甲律師有惡意詐欺脅迫之行為,否則要求並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法之所許
  3. C如果這個案件真的只有甲律師瞭解,甲律師可以促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如果原事務所還有其他律師瞭解案情就不可以
  4. D如果甲律師新任職的事務所同意就可以,不同意就不行

正解 A — 有,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夠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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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受僱律師離職時,能否促使原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規定:「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 A 之案件,於即將離職之際向 A 說明只有他最清楚案情,希望 A 與原事務所終止委任而繼續由自己承辦,正是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與該條前段所定情形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見上述說明,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2. (B)

    《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定之情形,以受僱律師離職時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要件,本選項另行加上惡意詐欺脅迫之條件,增加了該條所無之要件。

  3. (C)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該條係以受僱律師離職時之促使行為為規範對象,本選項以案件是否只有甲瞭解作為分界,並非該條所定之判斷標準。

  4. (D)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後段,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本選項以新任職事務所之同意作為分界,並非該條所定之判斷標準。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行為人身分,事實為甲係受僱於該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 A 案之律師;
  2. 要件二為離職之時點,事實為甲即將離職而受僱於另一事務所;
  3. 要件三為促使轉委任之行為,事實為甲向 A 說明只有他清楚案情並希望 A 終止與原事務所之委任。

記憶點

人可以走,案子不能順手帶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處理的是律師流動時,事務所與受僱律師之間就當事人歸屬所生的緊張關係。要件拆解上,該條前段有三個要件:主體為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時點為離職時,行為為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後段則把射程延伸到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的情形,避免規避。本題把三個要件全部寫進題幹,並在選項中提供三種常見的脫免說法,分別以自由競爭、案情熟悉度與新事務所同意為理由,測驗考生會不會替條文加上原本沒有的要件。

與本條宜並列對照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該條以不正當之方法為要件,射程涵蓋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與使委任人終止委任兩種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則針對受僱律師離職這個特定情境,直接以促使轉委任為規範對象。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上的分工:一條處理一般的同業競爭手段,一條處理內部人離職時的當事人挖角,後者不以手段不正當為前提。選項 (B) 的錯誤,正是把前者的要件搬到後者身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主角換成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割或整個團隊集體離職,再問當事人應如何處理;也常見接續詢問當事人若自行主動要求由該律師承辦時應如何辦理,此時所涉及的是當事人選任律師的自主,與律師主動促使並不相同,宜分開判斷。另需注意終止委任時的義務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該項與本題的離職情境常一併出現於考題,因為當事人若真的轉委任,原事務所與當事人之間的委任關係即須處理。《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終止對其他律師之委任。」把《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與第 53 條並排,就能看出前者以手段是否正當為要件,後者則以離職時的促使行為本身為要件,兩者的門檻高低不同,這正是選項 (B) 想混淆的地方。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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