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行政機關科長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對此,甲供稱,當時直屬長官乙命令自己實行該行為,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但無奈乙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甲不得已只好照辦。經查,甲所述屬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主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2. B甲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
  3. C乙是偽造文書罪的間接正犯
  4. D乙是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

正解 D — 乙是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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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能否阻卻違法,以及下命者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犯的分界。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甲既然明知自己所為是偽造文書,就落在但書所稱明知命令違法的情形,不能阻卻違法。乙下達命令而甲基於自己的認識與決意實行,乙是引起他人犯意的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已經把明知命令違法的情形排除在不罰之外,甲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不得主張本項阻卻違法。

  2. (B)

    錯誤。上級表示會負責一切責任,並未使甲喪失拒絕的可能,法律上仍可期待甲不為該行為。

  3. (C)

    錯誤。間接正犯以被利用人欠缺故意或責任而處於工具地位為前提,甲明知並有意實行,不是乙手中的工具。

  4. (D)

    正確。乙以命令引起甲的犯意,甲則以正犯身分實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所定之行為,乙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教唆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是否阻卻違法: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須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且不得明知命令違法;
  2. 本題甲明知,但書開火。
  3. 要件二,甲是否阻卻責任:無期待可能性須以事實上難以為適法行為為前提,本題只有上級口頭承擔責任。
  4. 要件三,乙的參與型態:甲有完全的故意與責任,乙未支配其行為,故非間接正犯而是教唆犯。

記憶點

下屬明知命令違法而仍照辦時,《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把不罰的效果收回;此時下屬是正犯,下命者是教唆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總則的三個制度串在一起:依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期待可能性,以及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是很典型的綜合題。

先看阻卻違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這一項的結構值得逐一拆解:其一,行為人與下命者之間須有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其二,命令的內容須屬職務範圍;其三,行為人不得明知命令違法。第三個要件是本題的關鍵,題目寫得很清楚,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這句話直接把但書的要件填滿,阻卻違法的路就斷了。要注意的是,但書的門檻是明知,若下屬只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命令違法,仍有本項的適用空間,這也是命題者常切換的變數。

再看阻卻責任。無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規的阻卻責任事由,它問的是在行為當時的具體處境下,能不能期待行為人選擇合法行為。上級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充其量降低了甲的心理負擔,並沒有讓拒絕變成事實上不可能;若情節升高到以立即解職、暴力相脅,評價方向才可能不同。

最後是參與型態。間接正犯的核心在犯罪支配,行為人須透過對他人的優越認識或強制,使他人成為實現構成要件的工具。被利用人若具備完整的故意與責任,支配關係就不存在。本題甲明知自己在偽造文書而仍決意實行,是有故意、有責任的直接正犯,其所實行的行為即《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乙既未取得支配,其角色就落在引起犯意的一方,《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採共犯從屬性,處斷時回到正犯之罪。

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的身分犯共犯規定,本題甲乙都是公務員,不生無身分者參與的問題,作答時不必繞到那一條。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甲改為不知情而測間接正犯、把命令改為明顯違法而測下屬的審查義務範圍,或把甲改為僅有過失而測過失與不罰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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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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