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之內容?
- A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 B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 C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 D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正解 A — 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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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對利得沒收性質的定性。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現行利得沒收的條文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該判決把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的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而不是刑罰或從刑,因此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餘地,選項 (A) 所述正是該判決的內容,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屬於該判決的內容。既然利得沒收不具刑罰本質,罪刑法定原則就不是拘束它的原則。
- (B)
不屬於。依該判決意旨,利得沒收的目的在剝奪不法利得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不是對個人犯罪行為的制裁,本選項多寫了制裁這一層。
- (C)
不屬於。依該判決意旨,相對總額原則所扣除的是行為人為取得利得而直接支出的必要費用,至於為實行違法行為本身所投入者,仍計入應沒收的範圍。
- (D)
不屬於。依該判決意旨,明知或可得而知財產來源不法的第三人,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涵攝步驟
- 把利得沒收的四個爭點逐一對照選項。
- 爭點一是法律性質,判決採非刑罰的衡平措施說,選項 (A) 與之相符。
- 爭點二是制度目的,判決放在回復財產秩序,選項 (B) 多寫了制裁。
- 爭點三是沒收範圍,判決採相對總額原則,選項 (C) 把扣除範圍寫得過寬。
- 爭點四是信賴保護,判決區分善意與非善意第三人,選項 (D) 寫反了適用對象。
記憶點
利得沒收被定性為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的衡平措施,因此它的合憲性審查不走罪刑法定原則那一條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國 104 年沒收新制把沒收從從刑中抽出,改列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隨之而來的是一連串憲法層次的爭議,本題所考的憲法法庭判決正是對這些爭議的總結。
先看條文的骨架。《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這一項把沒收的對象擴張到第三人,並以三款限定其情形。《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把這幾項合起來看,制度的設計是先確定利得範圍,再處理第三人與被害人的利益。與之配套的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8-3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所定的單獨宣告沒收。
本題真正的分辨點不在這些條文的字面,而在憲法法庭如何定性這套制度,這是條文推不出來的部分。判決的核心思路是:犯罪所得沒收所剝奪的不是行為人原本合法擁有的財產,而是他因違法行為而取得、法秩序自始不承認其保有的利益,因此它比較接近民事上的不當得利返還,屬於衡平措施而非刑罰。這個定性一旦確立,三個推論就跟著出來。其一,罪刑法定原則與其派生的刑罰不溯及既往,是為刑罰而設的界限,對非刑罰的衡平措施沒有直接拘束力。其二,制度目的既然是回復合法的財產秩序,就不宜再用制裁個人犯罪行為來描述它。其三,第三人的保護要看主觀狀態,善意且有償取得者受保護,明知或可得而知財產來源不法者則否。
至於相對總額原則,它處理的是要沒收毛利還是淨利。純粹總額原則把行為人投入的一切成本都不扣,純粹淨額原則則全部扣除;實務所採的相對總額原則落在中間,把為取得利得而直接支出的必要費用扣掉,至於為實行違法行為本身所投入的部分,因為那正是法秩序否定的行為,仍計入應沒收的範圍。選項 (C) 的錯誤就在於把扣除項寫成所有犯罪成本。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爭點換成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換成沒收的追徵,或換成特別法中的擴大利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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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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