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業關說,國營企業迫於壓力,於是和該民間廠商訂約,甲因此接受廠商提供的性招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
  2. B性招待屬於賄賂罪之不正利益
  3. C甲利用身分影響力的行為不該當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
  4. D性招待與關說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正解 C — 甲利用身分影響力的行為不該當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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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委員關說行為是否屬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也就是實質影響力的判斷。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職務上之行為的範圍,依實務見解及於與職務具有密切關聯、而行為人得憑其身分發揮實質影響力的事務。立法委員憑其職位對國營企業關說締約即落在這個範圍,選項 (C) 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立法委員經選舉產生而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半的身分公務員。

  2.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除賄賂外並列其他不正利益,性招待是足以滿足人需求或慾望的無形利益,屬之。

  3. (C)

    錯誤。依實務見解的實質影響力標準,立法委員利用身分對國營企業關說,仍屬職務上之行為。

  4. (D)

    正確。廠商提供性招待是為換取甲的關說,兩者具有對價關係,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所要求的職務關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須為公務員:甲為立法委員,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半。
  2. 要件二,須有職務上之行為:甲的關說雖非表決或質詢等典型職權,依實務見解仍在職務範圍內,選項 (C) 正是在這一項上與實務見解相反。
  3. 要件三,須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甲接受性招待。
  4. 要件四,該利益與職務上行為須有對價關係:廠商是為取得契約而提供。

記憶點

依實務見解,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重點在行為人能否憑其職位對該事務發揮實質影響力,而不在該事務有沒有被寫進職權清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賄賂罪的核心爭議長年集中在職務上之行為六個字,本題把這個爭議與公務員身分、不正利益、對價關係一起考,是實務見解密度很高的一題。

先看條文的兩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不違背職務的受賄。《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違背職務的受賄。兩條並列,差別在受賄所對應的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刑度因此拉開。

再看主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立法委員依憲法與立法院組織法行使職權,屬於前半所稱的身分公務員,任用方式是選舉產生並不影響這個結論。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職務上之行為的解釋方法。學說與實務曾提出幾種標準:法定職權說把範圍限縮在法令明定的職權;密切關聯說把與職權有內在關聯的準備、輔助行為納入;實質影響力說則問行為人能不能憑其地位對該事務產生實際上的支配或推動作用。實務處理民意代表關說類型時傾向後者:立法委員雖無指揮國營企業締約的法定權限,卻掌握預算審查、法案與人事同意等槓桿,被關說的一方因此難以拒絕,而這種影響力正是其職位所生。

不正利益的範圍則相對清楚。條文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列,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其他不正利益則泛指一切足以滿足人需求或慾望的有形無形利益,設宴、招待旅遊、性招待、安排職位都在其中。

對價關係是最後一道門檻,要求所收受的利益與職務上行為之間具有交換的意思聯絡。判斷時實務會綜合利益的種類與價值、交付的時機、雙方的往來背景與交付前後的作為。本題廠商是在甲承諾協助取得契約之後提供性招待,時序與目的都指向交換,對價關係因此成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行為改為違背職務而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把主體改為公營事業人員而測公務員身分,或把利益改為政治獻金而測對價關係的認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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