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關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主管或監督事務,應依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予以認定
  2. B公務員與圖利之對象仍有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
  3. C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違背法令應做相同解釋
  4. D不管是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均以獲得利益為必要

正解 C —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違背法令應做相同解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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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其主管監督事務型與非主管監督事務型的要件差異。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其構成要件詳見《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以下就實務見解的方向說明。實務區分兩型圖利罪:主管或監督事務型針對公務員自己主管監督的事務,其違背法令指的是規範該事務辦理的法令;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型另外要求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其違背法令的對象因而與前者不同。選項 (C) 主張兩者的違背法令應做相同解釋,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主管或監督的事務範圍,依實務見解應依各機關的組織法規、處務規程或相關法令認定,而不是憑事實上的接觸程度判斷。

  2. (B)

    正確。圖利罪雖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圖利之對象若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並參與行為分擔,依實務見解仍有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

  3. (C)

    錯誤。兩型圖利罪的違背法令,因主管監督權限之有無而各有射程,依實務見解不宜作相同解釋。

  4. (D)

    正確。兩型圖利罪都把因而獲得利益列為要件,屬結果犯,有圖利行為而未獲得利益者尚不既遂。

涵攝步驟

  1. 把圖利罪的要件逐項列出。
  2. 要件一,主體與事務的關係:選項 (A) 落在這一項,處理如何認定。
  3. 要件二,違背法令:選項 (C) 落在這一項,把兩型的解釋等同起來。
  4. 要件三,圖私人不法利益的意圖與參與型態:選項 (B) 落在這一層。
  5. 要件四,因而獲得利益的結果:選項 (D) 落在這一項。

記憶點

依實務見解,圖利罪以獲得利益為結果要件;主管監督型與非主管監督型的差別,除了事務歸屬,也反映在違背法令的射程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以下只寫到罪名與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推論則建立在實務見解上。

圖利罪在體系上是瀆職罪的一支,處罰的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為私人謀取不法利益。《貪污治罪條例》把它分成兩型:一型以公務員自己主管或監督的事務為對象,另一型以非主管或監督的事務為對象,後者因為行為人對該事務本無權限,所以另外加上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這一道要件,用來建立行為與職務之間的連結。兩型都要求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都要求有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意圖,也都要求因而獲得利益,因此在性質上是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這是選項 (D) 所描述的內容。

第一個爭點是主管或監督事務的認定。實務的方向是回到組織規範:各機關的組織法規、處務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與職務代理規定,界定了每一位公務員的權責範圍,判斷時應以這些規範為依據,而不是以行為人事實上碰得到、講得動為準,否則職務範圍將無從預測。

第二個爭點是共同正犯的成立。圖利罪是身分犯,以公務員為行為主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參與者若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仍可能被論以共同正犯。實務對於被圖利的對象是否也在此列,曾經有不同處理,關鍵在於該對象是單純接受利益,還是進一步參與了違背法令的決策或執行。這一點是條文字面推不出來的,必須循實務見解處理。

第三個爭點也是本題的正解所在,就是違背法令這個要件在兩型之間是否同義。主張同義者著眼於文字相同與體系一致;實務則注意到兩型的規範情境並不相同:主管監督型的公務員本來就負有依法辦理該事務的義務,他所違背的是規範該事務的法令;非主管監督型的公務員對該事務沒有辦理權限,他所憑藉的是職權機會或身分,因此其違背法令的對象與內涵勢必要另作定位。把兩者一律等同,會使非主管監督型的成立範圍失去界限。選項 (C) 就是在這一點上與實務見解相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情節設計為公務員圖利而未獲利以測結果要件、把主體換成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人員以測身分,或把圖利對象換成公務員自己的親屬以測其他私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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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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