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位的丁,使丁受到輕傷,但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正在巡邏的警察戊剛好在夜市裡購買晚餐,聽到有吵鬧聲及警網通報前往處理時,甲、乙、丙因害怕被逮捕,一起將圓凳砸向戊之後,拔腿就跑。依實務見解,甲、乙、丙可能構成下列何罪?
- A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妨害秩序罪
- C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 D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正解 A —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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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執行職務員警施強暴的評價,以及妨害秩序罪、脫逃罪與聚眾鬥毆罪的界限。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戊接獲警網通報前往處理,是依法執行職務;甲、乙、丙將圓凳砸向戊,是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直接施加有形力,強暴的要件因此成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三人對正在處理糾紛的員警戊投擲圓凳,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
-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雖以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為要件,但本罪保護的是公眾安寧,依實務見解須對公眾造成波及或危害,本題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
-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人當時尚未被逮捕或拘禁,欠缺本罪的主體資格。
-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丁僅受輕傷,未生死亡或重傷的結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被害人須為公務員且正依法執行職務:戊為巡邏員警,接獲通報前往處理夜市糾紛。
- 要件二,行為須為強暴或脅迫:三人將圓凳砸向戊,是對人施加有形力。
- 要件三,須於執行職務時為之:投擲的時點正是戊前往處理之際。
- 至於逃離現場,因三人尚未受逮捕拘禁,接不上脫逃罪。
記憶點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施強暴,該當妨害公務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主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則以死亡或重傷為結果要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四個常被混用的罪名放在同一組事實裡,考的是各罪的核心要件與保護法益,逐一比對就能定位。
先看妨害公務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 1 項處理的是職務執行中的抗拒,第 2 項處理的是以強暴脅迫迫使公務員為或不為職務行為,兩項並列而射程不同。本題員警接獲警網通報前往處理夜市糾紛,屬於警察職權範圍內的處理行為,三人投擲圓凳即落在第 1 項。至於三人事後拔腿就跑,只是逃離現場,不會另外成立犯罪。
再看妨害秩序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在民國 109 年修正後,把場所要件與人數要件明文化,但它擺在妨害秩序罪章,保護的仍是公共秩序與公眾安寧。實務因此在適用上會審查該聚眾施強暴的行為是否波及蔓延、有無使公眾感受威脅或影響往來安全。本題三人毆打的對象特定為隔壁攤位的丁,題目並明白寫出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這一層的公共性因此薄弱。
接著是脫逃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身分犯,行為主體即上開引文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三人在投擲圓凳時尚未被員警上銬或帶案,法律上仍是自由之身,害怕被逮捕而先行逃離,並不會回溯創造出一個受拘束的狀態。
最後是聚眾鬥毆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成立以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結果為前提,處罰對象則是在場助勢之人,用意在處理無法查明何人下手致死傷的情形。本題丁僅受輕傷,結果要件不成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毆打行為改為造成周邊民眾走避以測妨害秩序的公共性、把三人改為已遭逮捕後掙脫以測脫逃罪,或把員警改為下班時間的便衣警員以測依法執行職務。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