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然為猥褻行為,如非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即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2. B於賓館性交易時為嫖客脫衣陪酒,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3. C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成立加重公然猥褻罪
  4. D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

正解 D —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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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分工,前者處罰的是人的現實行為,後者處罰的是物品或影像的傳布。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正落在該項的行為態樣之內,成立的是散布猥褻物品罪,而不是公然猥褻罪。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供人觀覽之意圖為主觀要件,欠缺此意圖即不成立,本項敘述正確。

  2. (B)

    賓館房間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為嫖客脫衣陪酒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所要求的公然性,本項敘述正確。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依該項加重處罰,本項敘述正確。

  4. (D)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的公然猥褻罪,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第一個要件是猥褻之行為,對應行為人身體的現實舉止;
  2. 第二個要件是公然,對應場所的共見共聞可能;
  3. 第三個要件是意圖供人觀覽,對應行為人的主觀意思;
  4. 播放影像者所散布的是載體上的影像,本人未必有任何猥褻舉止,猥褻之行為這第一個要件即不該當,故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的公然猥褻罪。

記憶點

自己做是公然猥褻,放影片是散布猥褻物品。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風化罪章裡,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常被混為一談,而條文自己把界線畫得相當清楚。《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拆解它的構成要件:客觀上須有猥褻之行為,且該行為須在公然的狀態下實施;主觀上除故意外,另須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三個要件都指向行為人自己的身體舉止,這是本罪與影像犯罪的根本差別。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在前項之上加了營利意圖,屬於加重類型,法定刑由一年以下提高為二年以下,並改為得科或併科罰金。選項 C 講的就是這一項。

另一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行為客體是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行為態樣則包含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與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播放猥褻影像的人,散布的是載體上的內容,本人未必有任何猥褻舉止,所以在條文上就不會落進公然猥褻罪。

關於公然性,實務見解是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為斷,而不是以場所的名稱為斷。賓館的房間屬私密空間,即使其中有第三人在場,也難謂達到共見共聞的程度;反之,在開放的公園、街道,即使當下無人經過,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載體換成網路直播,測試播送與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兩者如何區辨;也常在營利意圖上設陷阱,把單純收取小費寫成營利。回到條文逐個要件比對,是最穩的做法。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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