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欲與 A 性交,乃將 A 略誘帶至某旅館,甲隨即請知情的 B 代為看管 A,B 乃依甲的指示看管 A,因略誘行為已結束,B 不會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
  2. B母親意圖使未滿 7 歲之子女脫離父親親權之行使,而未經父親同意,將該子女帶往他地以阻隔父親行使親權者,仍可能成罪,不因母親同有親權而受影響
  3. C甲在略誘 A 的期間中,因 A 想要逃跑,甲遂出言恐嚇:「如果你敢跑走,我會揍你」,甲不會另外成立恐嚇罪
  4. D所謂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果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正解 A — 甲欲與 A 性交,乃將 A 略誘帶至某旅館,甲隨即請知情的 B 代為看管 A,B 乃依甲的指示看管 A,因略誘行為已結束,B 不會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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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略誘罪的繼續犯性質,以及和誘與略誘的區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略誘罪為繼續犯,被誘人被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的狀態持續期間,犯罪行為尚未終了。B 明知情形而依甲之指示看管 A,係在犯罪繼續中參與支配狀態的維持,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B 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選項 A 的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略誘為繼續犯,甲請 B 代為看管時犯罪尚未終了,B 中途參與仍可與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之共同正犯,本項敘述錯誤。

  2. (B)

    依實務見解,父母之一方意圖使未滿 7 歲之子女脫離他方親權之行使而將之攜往他地,仍可能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之罪,不因自己同有親權而受影響,本項敘述正確。

  3. (C)

    甲於略誘繼續中對 A 出言恐嚇,係為維持既有的實力支配狀態所施加的脅迫,屬略誘行為的一部分,不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和誘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違反被誘人意思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者則為略誘,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略誘是繼續犯,狀態沒結束,人就還進得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和誘與略誘的分界,在於被誘人的意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稱和誘,實務理解為被誘人知悉拐誘目的並且同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稱略誘,則指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違反被誘人意思的方法,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與三年以下的落差,正反映兩者對被誘人意思侵害程度的不同。

本題的關鍵在罪數與參與時點。略誘罪的保護法益是家庭或監督權人的監督關係,而該關係的破壞不是一次完成就結束,被誘人持續處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的期間,法益侵害狀態持續存在,因此實務將之定性為繼續犯。繼續犯的實益,就在於犯罪既遂之後、終了之前,他人仍有成立共同正犯的空間。《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B 依甲的指示看管 A,是在支配狀態延續的期間內分擔構成要件行為,所以選項 A 以略誘行為已結束為由否定共同正犯,前提本身就不對。

關於親權人可否成為略誘罪的行為主體,實務見解肯定之:監督權由父母共同行使時,一方以違反他方意思的方式將子女攜離並阻隔他方行使親權,仍侵害了該他方的監督關係,不因行為人自己也是親權人而當然阻卻。

選項 C 涉及的是吸收關係。行為人在略誘狀態繼續中為了防止被誘人脫離而施以脅迫,該脅迫本來就是維持支配狀態的手段,實務認為已為略誘行為所包括,不另論罪。相對地,若脅迫的內容與維持支配無關,則另當別論,這也是這一族題目常見的變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被誘人年齡改為未滿 16 歲,此時要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和誘在這個年齡層被擬制為略誘,法定刑因此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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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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