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甲因乙擋其財路,遂郵寄含有子彈之郵包予乙,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B甲乙鄰居發生爭執,甲氣不過,遂大罵乙「我詛咒你不得好死」,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C警員甲持偽造公文書向檢察官乙騙取拘票,拘提丙,導致丙因受訊問,歷經一日始獲諭知請回,就自由法益之保護,甲成立刑法第 134 條、第 302 條第 1 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D甲趁乙洗澡時,將其衣物取走,使乙無法離開澡堂,成立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正解 B — 甲乙鄰居發生爭執,甲氣不過,遂大罵乙「我詛咒你不得好死」,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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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惡害通知,須是行為人所能支配的加害,而非訴諸鬼神的咒罵。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條所稱恐嚇,依實務見解須是以自己或所能左右之第三人將加惡害的意思通知他人。甲向乙罵稱詛咒你不得好死,是把禍福寄託於鬼神,並非表示由自己實現的惡害,欠缺該條的恐嚇要件,選項 B 的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郵寄含有子彈之郵包,客觀上是將加害生命、身體的意思通知對方,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的惡害通知,本項敘述正確。
- (B)
詛咒他人不得好死一語屬訴諸鬼神的咒罵,非行為人所能支配的加害,不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本項敘述錯誤。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警員甲以偽造公文書騙取拘票而拘提丙,係假借職務上之方法為之,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加重,本項敘述正確。
- (D)
取走沐浴者衣物使其無法離開澡堂,是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恐嚇要有人做得到,鬼神辦不到的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自由罪章的兩個主角是剝奪行動自由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本題把兩者一併鋪開。《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拆解其要件:其一,惡害的內容須限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法益;其二,須以恐嚇的方式通知他人;其三,須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是被害人心生畏怖。實務見解在第二個要件上補充,惡害的實現須繫於行為人自己或其所能左右之人,否則對被害人而言只是空言。詛咒的內容雖然指向生命,但實現與否取決於鬼神,不在行為人支配之內,因此不合於本罪。
反過來看選項 A。郵寄含有子彈的郵包,並沒有任何言語,卻以物件本身傳達了隨時可以取其性命的訊息;實務見解認為惡害通知不以言詞為限,舉動或物件同樣可以構成。這一組對照是本題最值得記的地方:判準不在有沒有說話,而在惡害是否落在行為人可掌控的範圍。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行為態樣分為私行拘禁與其他非法方法兩種,後者是概括規定,重點在於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是否被實際剝奪,而不在於有沒有把人關進某個空間。取走衣物使人無法離開澡堂,被害人在物理上雖可移動,卻因社會生活上的難堪而不能離去,實務認為仍屬剝奪行動自由。
選項 C 加入了公務員身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該條的但書相當重要:若某罪本身就以公務員身分為加重或特別要件,即不再重複加重。本題警員是以偽造公文書騙取拘票的方式借用職務上的方法,並非行使正當的拘提權,因此仍落在該條本文的射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在惡害內容是否屬於條文所列五種法益上設計陷阱,例如以揭發他人隱私相脅是否屬名譽的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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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