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 B刑法上的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雖均足以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但「誹謗」乃是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而「侮辱」則是抽象謾罵或嘲弄
- C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行為人就其所指摘之事,不論是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或利用記者會傳播,查證義務均應相同,而無高低之分
- D甲於 1 月 1 日在 A 所居住的大樓大廳張貼誹謗 A 之大字報,且一直到該年底均未撕下,A 在甲張貼當日即見聞此事,但遲至同年 10 月 1 日始提告訴,雖然誹謗的文字圖畫繼續存在,A 之提告已逾告訴期間
正解 C — 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行為人就其所指摘之事,不論是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或利用記者會傳播,查證義務均應相同,而無高低之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誹謗罪的真實惡意判準,以及查證義務高低是否因言論的傳播方式而有差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及後續實務見解,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斟酌言論的內容、性質、傳播範圍與影響力而為個別判斷;茶餘飯後的閒談與利用記者會向公眾傳播,兩者的影響範圍明顯不同,查證義務因此有高低之分,選項 C 說一律相同而無高低之分,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本項敘述正確。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誹謗係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侮辱則為抽象謾罵或嘲弄,兩者的區別正在於有無具體事實,本項敘述正確。
- (C)
查證義務的高低應隨言論的傳播方式與影響範圍而不同,並非一律相同,本項敘述錯誤。
- (D)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的散布文字誹謗為即成犯,於張貼之時犯罪即已成立,文字圖畫繼續存在只是狀態的延續,告訴期間自 A 於張貼當日見聞時起算,A 遲至同年 10 月 1 日始提告訴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其相關規定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講給越多人聽,查證義務就越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誹謗罪的三個層次一次考完:構成要件、阻卻事由與訴訟條件。構成要件層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項要求主觀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個事字,正是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分水嶺。《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侮辱不涉及可供驗證的事實陳述,只是情緒性的貶抑,因此沒有真實與否的問題,也就沒有真實抗辯的空間。
加重類型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文字圖畫的傳播效果較口說為久遠,法定刑因而提高。選項 D 的大字報就落在這一項。
阻卻事由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是真實抗辯,但書則把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排除在抗辯之外。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該項並非要求行為人自行證明言論內容確屬真實,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無誹謗故意可言。後續實務見解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合理查證義務的概念,並且明白表示查證義務的高低應隨言論的內容、性質、傳播方式與影響範圍而有不同,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訴訟條件層面,選項 D 觸及即成犯與繼續犯的區辨。實務見解認為散布文字誹謗於文字張貼、他人得以閱覽時即已既遂,之後文字持續存在屬於違法狀態的延續,並非犯罪行為的延續,因此告訴期間不會因大字報未撕除而重新起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言論的場域換成社群媒體或匿名論壇,測試散布於眾的意圖與查證義務的密度。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