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以下同)360 元與600 元兩種蕃茄價格,甲見乙忙碌,遂偷將高價蕃茄先裝進箱子,最後將低價蕃茄鋪於表面,乙結帳時並未察覺,即以 360 元計價。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1. A竊盜罪
  2. B搶奪罪
  3. C強盜罪
  4. D詐欺罪

正解 D — 詐欺罪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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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竊盜與詐欺的分界,在於財物移轉是出於被害人有瑕疵的處分意思,或出於行為人破壞持有。

正解理由

甲把高價蕃茄先裝進箱子,再以低價蕃茄鋪於表面,使乙在結帳時誤認整箱皆為低價品,因而依 360 元計價並交付整箱蕃茄。乙是在錯誤的認知下自願交付財物,並非毫無所悉地被移轉持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取以未得持有人同意而破壞其持有為核心,本題乙有交付的意思,不該當。本題所涉之詐欺取財罪,《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乙有交付整箱蕃茄的意思,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所稱竊取他人動產的要件,本項不成立。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並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本項不成立。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未使用任何至使不能抗拒之手段,本項不成立。

  4. (D)

    甲以裝箱鋪面的方式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成立詐欺取財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個要件是施用詐術,對應甲的鋪面手法;
  2. 第二個要件是陷於錯誤,對應乙誤認箱內裝的都是低價品;
  3. 第三個要件是處分財物,對應乙以 360 元計價並交付整箱蕃茄;
  4. 第四個要件是財產損害,對應其間的價差。

記憶點

乙在錯誤認知下自己交付,不是被破壞持有,故為詐欺而非竊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財產犯罪最經典的分界題:同樣是取得他人之物,究竟落在竊盜或詐欺,取決於財物移轉的機制。竊盜的核心在於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整個過程與被害人的意思無關;詐欺的核心則在於被害人基於錯誤而自行處分財產,行為人只是製造了那個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所稱竊取,實務見解一貫理解為未得持有人同意而移轉持有,本題乙在結帳時同意把整箱蕃茄交給甲,這個同意雖然帶有瑕疵,卻確實存在,因此竊取的要件無從成立。

詐欺取財的四階段結構,是本題的答題骨幹: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以及財產損害的發生,四者之間須有因果連鎖。甲把高價蕃茄埋在箱底、低價蕃茄鋪在表面,是以物之外觀傳達不實的訊息,實務見解肯認詐術不以言詞為限,舉動或物的擺設同樣可以構成。乙因而誤信整箱為低價品,這是錯誤;依 360 元計價並交付整箱,這是處分行為;價差則是損害。本題所涉之詐欺取財罪,《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

另外兩個選項可以用手段要件迅速排除。《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本題完全沒有這樣的情節。《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要求手段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本題同樣沒有。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三角詐欺的案型,處分財產的人與受損害的人不是同一人時,如何判斷處分權限;或是自助結帳、自動販賣機的情境,此時要注意機器並無陷於錯誤的可能,條文另有針對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或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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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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