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卷證獲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2. B被告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3. C告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4. D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正解 D — 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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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審判中卷證獲知權在辯護人、被告本人、被告之代理人、告訴人之代理人與自訴人之代理人之間的分配。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而《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自訴人之代理人依該條準用前述第 1 項,因此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本人於審判中是請求付與影本,檢閱另須經法院許可,本項敘述錯誤。

  2. (B)

    被告之代理人同在《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所定的準用範圍之內,得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項敘述錯誤。

  3. (C)

    《刑事訴訟法》第 2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告訴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仍得檢閱,本項敘述錯誤。

  4. (D)

    自訴人之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準用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被告與自訴人之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準用辯護人那一項,告訴人之代理人則走同法第 271-1 條第 2 項;被告本人常態是請求付與影本,檢閱另須經法院許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卷證獲知權在刑事訴訟法上不是一條規定通吃,而是按主體分層配置,本題把五種主體排在一起考。第一層是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該項給的是最完整的權限,且沒有附帶限制,這是因為辯護人具律師身分,受律師倫理與職業責任的拘束。

第二層是被告本人。《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兩項合看可知,被告本人取得卷證內容的常態途徑是請求付與影本,親自檢閱則須經法院許可,且兩者都可能受限制。選項 A 把被告寫成與辯護人相同,正是漏了這一層。

第三層是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該條把辯護人那一項準用到被告與自訴人的代理人身上,選項 B 與 D 的答案都在這裡。而自訴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本來就限於律師,權限與辯護人一致並不突兀。

第四層是告訴人之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2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該項的但書把非律師的告訴代理人排除,反面即為律師代理人得為之,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過寬。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加入沒收特別程序的參與人代理人,或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這幾條各有自己的限制,宜逐條整理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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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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