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敘述甲透過犯罪所取得者,何者無法成為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贓物罪的行為客體?

  1. A甲順手從路邊牽走未上鎖之 A 所有腳踏車
  2. B甲持槍至銀樓壓制老闆 A 後取得的金項鍊
  3. C甲綑綁並毆打遲不還款的債務人 A,A 因而轉帳返還所欠款項
  4. D甲謊稱 A 所持有的真正古董花瓶為贗品,並要求 A 贈與該花瓶給自己,A 信以為真,乃將該花瓶贈與甲

正解 C — 甲綑綁並毆打遲不還款的債務人 A,A 因而轉帳返還所欠款項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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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贓物罪的行為客體,限於他人因財產犯罪所取得而具有追及可能的財物。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贓物指他人因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被害人對之仍有追及請求返還的權利。選項 C 中,A 是甲的債務人,其轉帳所返還的是自己所欠的款項,甲對該筆金錢本有債權,該款項並非甲因財產犯罪而取得的他人之物,因此無法成為贓物罪的行為客體。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順手牽走 A 所有之腳踏車,係因竊盜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而取得他人之動產,該腳踏車可以成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贓物。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持槍壓制銀樓老闆而取得的金項鍊,是因強盜罪取得之財物,可以成為贓物。

  3. (C)

    A 轉帳返還所欠款項,是履行其對甲既存的債務,甲取得的並非他人之物,無法成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贓物,本項正確。

  4. (D)

    甲謊稱真品為贗品而使 A 贈與花瓶,係因詐欺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而取得財物,該花瓶可以成為贓物。

記憶點

贓物要有原被害人追得回來的財物,還債還回來的不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贓物罪的保護法益,實務見解與通說採追求權說:被害人因財產犯罪而喪失對其財物的支配,法律保護其向現在持有人追及請求返還的權利,而贓物罪處罰的正是妨害這種追及的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列出五種行為態樣,其共同點都是使贓物脫離被害人的追及範圍或使追及更為困難。《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該項把贓物的範圍擴及變得之財物,例如以贓款購入之物。

從保護法益回推,贓物的資格就有兩個門檻。第一,它必須是因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侵害人身法益的犯罪,例如傷害或剝奪行動自由,其本身並不產生贓物;第二,被害人對該財物必須仍有返還請求權,若被害人在民法上根本無從請求返還,追及權就無所附麗。

選項 C 同時卡在這兩個門檻上。甲綑綁並毆打遲不還款的債務人 A,其行為侵害的是 A 的身體與行動自由,而 A 所轉帳的是自己積欠甲的債務。從民法的角度看,A 履行債務後其債務消滅,甲受領該筆金錢有法律上原因,A 並無返還請求權可言,也就沒有任何追及權需要保護。實務見解在債權人以不法手段索討既存債權的案型上,一貫認為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難以成立取得型的財產犯罪;既然沒有財產犯罪,自然也就沒有贓物。

反觀選項 A、B、D,分別是竊盜、強盜與詐欺所取得的財物,三者都是財產上之犯罪,被害人對腳踏車、金項鍊與花瓶都保有返還請求權,因此都可以成為贓物。其中選項 D 的花瓶雖然形式上是以贈與的名義移轉,但該贈與的意思表示是在受詐欺的情形下所為,被害人得依民法主張撤銷並請求返還,追及權仍然存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前行為換成侵占遺失物、背信或恐嚇取財,測試財產上之犯罪這個前提的範圍;也會用贓款換購的物品測試變得之財物那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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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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