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 B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如非必要,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
- C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因線民供述,認為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即得逕行拘提之
- D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正解 C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因線民供述,認為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即得逕行拘提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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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拘提的法定事由,其中因供述而認共犯嫌疑重大者,供述來源限於現行犯。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該款所要求的供述來源是現行犯,本題所述的線民供述並不合於此,選項 C 的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刑事訴訟法》第 79 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本項敘述正確。
- (B)
《刑事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該條以必要時為條件,非必要時即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本項敘述正確。
- (C)
線民之供述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現行犯之供述,不得據以逕行拘提,本項敘述錯誤。
- (D)
《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個要件是情況急迫,對應題示事實;
- 第二個要件則須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本題的供述出自線民而非現行犯,該項第 1 款即不該當。
記憶點
緊急拘提第一款要的是現行犯的供述,不是線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拘提在刑事訴訟法上有三種型態:一般拘提須先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場,逕行拘提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緊急拘提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本題主要考的是第三種。《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柱句同時設下兩個門檻:須有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且須情況急迫,兩者缺一不可。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這一款有兩個並列要件。第一個要件限定供述的來源必須是現行犯,其立法考量在於現行犯是在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而遭逮捕,其供述具有時間上的緊接性與可信度上的一定基礎;線民、告密者或一般證人的供述並無這種即時性,因此不在射程之內。第二個要件則要求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不能僅憑供述本身。本題把供述來源換成線民,第一個要件就已落空。
程序上還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該項為緊急拘提設計了事後審查機制,是這一條常見的延伸考點。
其餘三個選項屬於拘提執行的細部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刑事訴訟法》第 79 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刑事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三條的共同精神,是在賦予執行機關必要彈性的同時,以書面留痕與必要性要求加以節制。其中交付一聯拘票的規定,實際功能是讓被拘提人及其家屬即時知悉拘提的依據與範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逕行拘提事由與緊急拘提各款混搭,測試考生是否記得前者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滅證等情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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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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