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處進行搜索。在此過程中,乙聽聞甲自稱其小客車停在約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乙遂將甲上銬並搭上警車,帶往該停車場欲搜索甲之小客車。關於甲可否拒絕乙搜索其小客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不得拒絕。此為甲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乙得實施附帶搜索
  2. B不得拒絕。甲仍有可能將犯罪相關物證藏匿於車上,有附帶搜索之必要
  3. C可以拒絕。因為該小客車不在逮捕之現場,且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
  4. D可以拒絕。因為甲並非因現行犯逮捕,不得為附帶搜索

正解 C — 可以拒絕。因為該小客車不在逮捕之現場,且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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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附帶搜索的範圍,特別是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是否受逮捕現場與立即可觸及的時空限制。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依實務見解,該條所列四種對象都受逮捕當時時空範圍的拘束;甲的小客車停在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甲又已上銬並被帶上警車,該車既非隨身攜帶之物件,也不在其立即可觸及之範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雖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列為附帶搜索的對象,但依實務見解仍以逮捕當時的時空關聯為前提。

  2. (B)

    錯誤。有無藏匿證物的可能性並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定的要件,本選項用搜索的必要性取代了該條的空間界線。

  3. (C)

    正確。小客車不在逮捕現場,也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要件,甲得以拒絕。

  4.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甲遭通緝而被逮捕,同法第 130 條的發動事由本來就包括逮捕,不以現行犯為限。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逮捕、拘提或羈押的執行,本題乙依通緝逮捕甲。
  2. 要件二,搜索客體須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列四者之一。
  3. 要件三,須在逮捕當時的時空範圍內,而甲已上銬並被帶離五百公尺外,時空關聯已經中斷。

記憶點

附帶搜索的界線是逮捕當時伸手可及的範圍,五百公尺外停車場裡的車,不會因為是被告的車就落進這個範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無令狀搜索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例外,例外的範圍必須回到條文與實務對條文的限縮來讀。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搜索,應用搜索票。」而《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則是逮捕、拘提、羈押時的附帶搜索,它免除搜索票的理由是保護執行人員安全與防止證據即時滅失,這兩個理由都只在逮捕當時的近身範圍才成立。

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有一個發動事由與四個搜索客體。發動事由是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四個客體依序是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本題的陷阱就設在第三個客體:條文字面只寫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沒有把時空限制寫進該五個字裡,於是選項 A 用純字面推導出可以搜車。依實務見解,四個客體共用同一個時空前提,也就是逮捕時被告身體所及的範圍,否則附帶搜索會反過來吞掉令狀原則。這一層限縮不在條文字面上,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於此。

可以並列對照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該款處理的是為了找人而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客體是處所而非人身近旁;《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則是偵查中檢察官的緊急搜索,需層報檢察長並依同條第 3 項於一定期間內陳報法院。三種無令狀搜索的發動主體、客體與事後審查機制都不同,答題時要分清楚是哪一種。

另一個常考的方向是搜索票的聲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乙若要搜索停放在他處的小客車,正途是循此聲請搜索票,而不是把附帶搜索的空間範圍往外延伸。至於違法搜索所扣得之物的證據能力,屬於另一個層次的問題,與本題所問的可否拒絕搜索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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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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