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審理過程中,店員證稱:「案發當時,聽到共犯一人高喊甲的名字,催促離開」 。若以店員供述證明當時呼叫之對象為甲,乃屬傳聞證據
- B審理過程中,甲之友人證稱: 「甲曾請託其作偽證稱:案發時甲在其住處睡覺」 。若以甲之友人之供述作為甲不在場係屬虛偽之證明,乃屬傳聞證據
- C審理過程中,乙之友人證稱: 「乙曾邀約:一起到該便利商店行搶」 。若以乙之友人供述證明乙曾邀約共同犯案,乃屬傳聞證據
- D審理過程中,乙證稱:「案發當時,甲曾向店員喊:拿錢來,不然砍下去喔」 。若以乙之供述證明甲脅迫店員,非屬傳聞證據
正解 D — 審理過程中,乙證稱:「案發當時,甲曾向店員喊:拿錢來,不然砍下去喔」 。若以乙之供述證明甲脅迫店員,非屬傳聞證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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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傳聞證據的定義,也就是同一段審判外的言詞,要看它被用來證明什麼,才決定是不是傳聞。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傳聞法則的射程。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只有在被拿來證明其內容為真時才是傳聞;若該言詞本身就是待證的行為,它就是行為的一部分。乙在審判中作證轉述甲當場向店員喊出的話,這句話本身就是脅迫行為,不是拿來證明其內容真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店員在法庭上證述聽到有人高喊甲的名字,用途是證明呼叫的對象為甲,喊出的姓名不含任何有待驗證真偽的主張,屬於現場情狀的感官經驗,不是傳聞證據。
- (B)
錯誤。甲的友人證述甲曾請託他作偽證,用途是證明甲不在場的說法出於虛偽,該請託言詞本身就是待證行為,並非用來證明甲確實在其住處睡覺,故非傳聞。
- (C)
錯誤。乙的友人證述乙曾邀約一起行搶,用途是證明乙曾提出邀約,該邀約言詞本身即為犯意聯絡的行為事實,不是拿來證明其內容真實,故非傳聞。
- (D)
正確。甲向店員喊話的內容就是脅迫行為的本體,乙以親身見聞在法庭上作證,證據方法是乙的法庭陳述,不生審判外陳述替代法庭陳述的問題。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陳述人是否為被告以外之人。
- 第二步確認該言詞作成於審判外還是審判中。
- 第三步確認舉證目的:要證明言詞內容為真,就是傳聞;
- 要證明該言詞曾被說出而該說出行為本身就是待證事實,就不是傳聞。
記憶點
判斷傳聞不是看誰在什麼時候說了什麼,而是看這句話被拿來證明什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傳聞法則的難處從來不在背條文,而在辨識舉證目的。本題四個選項的事實幾乎相同,都是證人在法庭上轉述別人先前說過的話,差別只在那句話被用來證明什麼。
要件拆解上,傳聞證據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陳述人是被告以外之人、陳述作成於審判外、該陳述被用以證明其所主張內容的真實性。第三個條件是分水嶺。若舉證的目的只是要證明某句話曾經被說出來,而說出這件事本身就是構成要件事實或間接事實,那麼證人是以自己的感官經驗作證,反對詰問可以直接對著他進行,傳聞法則所要防範的無從交叉檢驗的問題並不存在。
把這個標準套到本題:選項 B 的請託作偽證,待證的是請託這個行為;選項 C 的邀約行搶,待證的是邀約這個行為;選項 A 的高喊姓名,是用來辨識在場之人的身分,姓名的喊出並不承載真偽命題。三者都不是為了證明所述內容為真,所以都不是傳聞。選項 D 更直接,甲喊出的話就是脅迫的手段本身,而乙是在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作證,連審判外這個要件都不成立。
實務上與本題緊鄰的另一組考點,是傳聞例外的適用。傳聞例外處理的是一段陳述已經確定屬於傳聞之後,能不能因為具備可信性的特別情況與必要性而開門;本題問的則是門前的第一步,也就是這段證據到底是不是傳聞。兩個層次不要顛倒:先定性,再談例外。把定性這一步跳過去而直接找例外條文,是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失分方式,因為一旦定性錯誤,後面找到的例外全部落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言詞的三種用途擺在一起比較:證明內容為真、證明言詞曾被說出、證明說話者當時的精神或身體狀態。後兩種都不是傳聞,而第三種在實務上最容易誤判,因為它同時涉及陳述人的內心狀態。答題時把舉證目的寫清楚,定性通常就跟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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