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並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甲之同意後,乙帶隊進入其住宅內搜索。雖查無經營賭場之相關事證,惟在離去前,乙瞥見甲之窗戶花檯上種有多株大麻,遂將該批植物予以扣押。關於搜索、扣押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扣押大麻植栽之作為,係屬「另案扣押」
  2. B先前經同意之搜索既已結束,則不得再為任何搜索或扣押,此舉為違法搜索、違法扣押
  3. C司法警察官未持搜索票,屬無令狀之搜索,故不得為另案扣押
  4. D種植大麻之部分,既未發動偵查也未經起訴,則無扣押之必要性

正解 A — 扣押大麻植栽之作為,係屬「另案扣押」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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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意搜索的過程中發現與本案無關之物時,另案扣押的成立要件。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乙原本是為調查賭場而經甲同意進入搜索,過程中在窗戶花檯上瞥見與賭博案無關的大麻植栽,這正是在實施搜索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大麻植栽與原本要查的賭場案件無關,屬於另一案件應扣押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得予扣押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2. (B)

    錯誤。乙是在尚未離去、搜索仍在進行的過程中發現該批植物,並非在搜索結束後另行發動;《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要求的時點就是實施搜索或扣押時。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要件是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條文並未以持有搜索票為前提;本件依同法第 131-1 條前段的同意搜索合法進行,同樣是實施搜索。

  4.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把要件定在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條文並未把另案是否已經發動偵查或起訴列為要件,扣押後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即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正在實施搜索或扣押,乙的同意搜索尚未結束。
  2. 要件二,所發見者須為另案應扣押之物,大麻植栽與賭場案無關而屬另案。
  3. 要件三,扣押後應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是《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定的處置。

記憶點

另案扣押看的是搜索當時有沒有合法在場並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不看手上有沒有搜索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同意搜索與另案扣押串成一題,兩個制度各有各的條文,要分開讀再合起來看。

同意搜索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題目寫乙按門鈴、出示證件、告知來意並取得甲的同意,出示證件這一段正好對應該條但書的要求。要注意的是,同意搜索的合法性取決於同意的自願性與同意的範圍,甲同意的是進入住宅查賭場,這個範圍界定了乙可以翻找的地方。

另案扣押的要件則相當精簡。《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只設兩個要件:一是時點須在實施搜索或扣押時,二是所發見者須為另案應扣押之物;效果則是得扣押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條文並未要求執行人員手上握有搜索票,也未要求另案已經繫屬,這使得本題的選項 C 與 D 都是在條文之外自行加設要件。

易混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該條講的是附帶扣押,客體是本案應扣押而搜索票漏未記載之物;《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講的是另案扣押,客體是與本案無關的另一案件之物。一個處理票載範圍的不足,一個處理案件範圍的外溢,兩者的分界就在該物屬於本案還是另案。

同意搜索的在場人規定也常一併命題。《刑事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本題甲本人在場並且同意,這一關沒有問題;至於夜間搜索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同樣把承諾列為例外事由,與同意搜索的思路一致。

同一考點的另一種考法,是接著問扣押之後的程序與救濟:另案扣押後應如何陳報,以及受扣押人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本題只問到扣押行為的定性,不必處理後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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