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完成審理程序後,進入評議階段,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針對案情進行討論後,經評議有罪者五票(含一票職業法官),無罪者四票(含兩票職業法官)。此時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 A應為無罪判決
- B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均為重大刑事案件,合議庭應為一致決
- C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提示審理過程中之特定重要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
- D因有罪認定已取得多數票,且包括一名職業法官,因此審判長可以結束評議程序,並由合議庭作成有罪判決
正解 A — 應為無罪判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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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有罪評決所需的票數門檻。
正解理由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民法官法就評議與評決所設的規定,其分辨點不在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字面。依國民法官法關於評決門檻的規定,有罪之評決須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件合議庭由三名職業法官與六名國民法官共九人組成,有罪者五票,未達九人的三分之二即六票,不能為有罪之認定,依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判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有罪五票未達三分之二的門檻,且該五票中僅含一票職業法官,未能形成有罪評決,合議庭應諭知無罪。
- (B)
錯誤。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採取的是加重多數決而非一致決,評決不以全體意見相同為必要,本選項把門檻拉到最高。
- (C)
錯誤。提示特定重要證據並非票數未達門檻時的法定處理方式,評議一旦完成而有罪票數不足,即應依評決結果作成判決,不能以重新審酌的方式回頭湊票。
- (D)
錯誤。有罪五票雖然是相對多數且含一名職業法官,仍未跨過三分之二的門檻,審判長不得據以作成有罪判決,這正是加重多數決與單純多數決的差別。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認合議庭人數,本件為職業法官三人與國民法官六人共九人。
- 要件二,計算門檻,九人的三分之二為六票。
- 要件三,比對票數,有罪五票、無罪四票,有罪票數不足。
- 要件四,套用效果,有罪評決不成立時,應為被告有利的無罪判決。
記憶點
國民法官案件的有罪票要跨兩道關:總數要到三分之二,而且雙方意見都要有人;差一票就是無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國民法官制度自 112 年施行,評議與評決的設計是它與傳統合議審判最大的差別,也是考試的高頻考點。
制度的第一個支柱是合議庭的組成。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職業法官三人與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合議庭,九這個數字直接決定了門檻的計算基礎。第二個支柱是評決門檻。有罪的認定採加重多數決,需要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也就是九人中的六人;而且這六票之中必須同時包含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意見,避免任何一方單獨主導有罪認定。本題有罪五票,票數已經不足,即使其中含有一票職業法官,也無從補足。
第三個支柱是評決不成立時的效果。刑事審判以無罪推定為基礎,有罪評決既未達門檻,就不能認定被告有罪,合議庭應為無罪判決。這與民事訴訟中票數不足時另尋多數的作法不同,刑事程序沒有折衷的空間,這也是選項 D 想要誘導的錯誤方向。
要件拆解上,可以把有罪評決拆成兩個並存要件:一個是量的要件,三分之二以上;一個是質的要件,包含雙方意見在內。兩個要件是且的關係,缺一不可。本題只考量的要件,但命題也常在質的要件上設計陷阱,例如給出六票有罪但六票全為國民法官的情形,此時量的要件成立而質的要件不成立,仍不能為有罪判決。
第四個支柱是評議的進行方式。評議由審判長主持,並應使國民法官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審判長對於國民法官不易理解的法律概念與訴訟程序,負有以易懂的方式說明的義務。這個設計的目的,是讓國民法官的意見建立在正確的法律理解之上,而不是讓職業法官透過說明去引導結論。本題選項 C 所稱提示特定重要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把說明義務誤解成票數不足時的補救手段,方向並不正確。
另一個相鄰考點是量刑的評決門檻。科刑的評議與有罪的認定分屬兩個階段,門檻設計並不相同,作答時要先看題目問的是罪責認定還是科刑決定。此外,評議的進行方式、審判長對國民法官的說明義務、評議秘密的保守義務,也都是常見的命題方向。本題所問僅止於罪責階段的票數計算,不涉及後續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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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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