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通姦罪判決確定後,通姦罪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檢察總長就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諭知免訴
- B個案非屬我國刑法適用法效力範圍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 C無管轄權之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D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正解 C — 無管轄權之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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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形式判決的四種類型與各自的效果,重點在自訴案件管轄錯誤判決的移送是否為必然。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自訴案件的管轄錯誤判決,是否移送於管轄法院取決於自訴人有無聲明,本選項卻寫成應同時諭知移送,與該條文義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規定:「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通姦罪經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後,實務見解認為就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時,最高法院應諭知免訴。
- (B)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6 款規定:「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個案非屬我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時,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依實務見解應諭知不受理。
- (C)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自訴案件的管轄錯誤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以自訴人聲明為移送要件,不是一律同時諭知移送。
- (D)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判決都在該條所引的條次範圍內。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定性,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與言詞辯論的省略。
- 第二步查條文,管轄錯誤的一般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自訴的特別規定在同法第 335 條。
- 第三步適用特別規定,自訴程序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移送與否繫於自訴人的聲明。
記憶點
公訴管轄錯誤判決要同時移送,自訴管轄錯誤判決要等自訴人開口才移送。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形式判決處理的是訴訟要件的欠缺,法院不進入實體,因此每一種形式判決都要問三件事:哪一條、什麼要件、什麼效果。
免訴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四款依序是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選項 A 走的是第四款,通姦罪的處罰規定既經憲法解釋宣告失效,就等同於刑罰的廢止,非常上訴審因而諭知免訴。
不受理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七款之中,第一款是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第六款是對於被告無審判權。刑法效力範圍的問題落在審判權的層次,因此走第六款。要注意的是審判權與管轄權不同:審判權處理的是我國法院有沒有權審這件事,欠缺時是不受理;管轄權處理的是哪一個法院來審,欠缺時是管轄錯誤。
管轄錯誤的一般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該條把移送寫成法院的義務,理由是公訴由檢察官提起,移送可以避免被告因法院分工而重複應訴。與之並列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該條把自訴案件的移送改為以自訴人聲明為前提。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公訴與自訴採取不同的處理:公訴案件依該條同時移送,自訴案件則由自訴人決定要不要繼續。這是本題的關鍵差異點。
最後是程序上的省略。《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所引的條次涵蓋第 302 條至第 304 條,也就是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三種形式判決,加上第 161 條第 4 項的駁回起訴後再行起訴之不受理。這四種都不必經言詞辯論,理由是實體爭點根本沒有進入審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的第二審得不經言詞辯論駁回或發回一併問,二者的共同基礎都是程序事項不必開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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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