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往倫敦分公司任職,應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院應駁回調查證人甲之聲請
- B法院逕行傳喚甲,並不待當事人到場直接訊問
- C法院不傳喚甲,直接以偵查中筆錄作為書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 D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甲,並應行交互詰問程序
正解 D —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甲,並應行交互詰問程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時的處理,以及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仍須行詰問程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甲即將赴倫敦任職而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正是該項所指的情形;而《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準用的範圍涵蓋《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的交互詰問,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6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所列四款不包括證人即將出國,法院不得以此駁回調查證據的聲請。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6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法院負有預行通知的義務,不能不待當事人到場逕行訊問。
-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既已提供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的正途,以偵查中筆錄作為書證取代證人到庭,會使當事人喪失對該證人行詰問的機會。
- (D)
正確。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於審判期日前訊問甲,並依同法第 171 條準用詰問規定而行交互詰問程序。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有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的預料,甲即將赴倫敦任職符合。
- 要件二,訊問時點在審判期日前,由法院為之。
- 要件三,程序上依《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準用詰問規定,並依同法第 168-1 條第 2 項預行通知得在場之人。
記憶點
證人到不了審判期日,就把訊問提前;提前訊問一樣要通知當事人到場並行交互詰問,不是法官自己問完就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審判期日前的證據調查是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但它是一個保留了程序保障的例外,這正是本題的重點。
授權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要件只有一個: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預料二字表示這是事前的判斷,不必等到證人真的缺席。《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把鑑定與通譯一併納入,可以看出這一條處理的是證據方法的提前實施。
程序保障則由三組規定共同撐起。其一是《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該條的準用範圍涵蓋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的一整組規定,其中包括證物提示、文書宣讀,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的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本題的證人甲是辯護人聲請傳喚的,主詰問即由辯護人為之。其二是《刑事訴訟法》第 168-1 條第 1 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其三是《刑事訴訟法》第 168-1 條第 2 項的預行通知義務。三者合起來,使提前訊問在程序上與審判期日的訊問幾乎等價。
易混淆的是傳聞例外的路徑。《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該項確實可以讓偵查筆錄取得證據能力,但它處理的是證人事實上無法到庭時的補救,而不是在證人還能受訊問時的替代方案。選項 C 的錯誤就在於用補救手段取代了正途。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審判期日前訊問所得的筆錄在審判期日應如何調查,或是問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行準備程序時訊問證人的權限,其程序保障要求與本題相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