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 109 年間同時持有 A、B 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有手槍 1 罪嫌。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持有 A 槍有罪,持有 B 槍部分則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維持第一審法院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非法持有手槍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就第二審判決全部都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受任何限制
  2. B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上訴範圍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3. C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第三審如認被告上訴有理由,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併同發回第二審更為審理
  4. D僅檢察官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應全部審理

正解 B —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上訴範圍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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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部上訴的效力範圍,以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在上訴審的命運。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起訴不可分或審判不可分,而在刑事訴訟法就一部上訴效力所設的規定。依現行規定,對判決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固然視為亦已上訴,但該部分屬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只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持有 B 槍部分既是理由內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等同無罪,即不在上訴效力所及範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檢察官的上訴仍受上訴期間、上訴範圍與第三審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等限制,並非不受任何限制。

  2. (B)

    正確。被告僅就有罪部分上訴而檢察官未上訴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屬無罪性質而排除在上訴效力之外。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該條處理的是起訴繫屬的範圍,本選項把它延伸到上訴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既未繫屬第三審,即無從併同發回。

  4. (D)

    錯誤。檢察官若僅就有罪部分上訴,其上訴效力同樣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不因此取得全部審理權限。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判決須有可分的兩部分,本件為持有 A 槍的有罪部分與持有 B 槍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2. 要件二,確認上訴人與上訴範圍,被告僅就有罪部分上訴而檢察官未上訴。
  3. 要件三,確認有關係部分的性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是無罪認定,落在排除之列。

記憶點

想像競合的兩個行為在審判上不可分,但上訴時只要那一部分是無罪性質,被告一部上訴就帶不動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處理的是三個不可分概念的分層: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三者的射程並不相同,混在一起就會選錯。

起訴不可分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它處理的是繫屬的範圍,本件被告以想像競合犯持有二槍,檢察官就其中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因此第一審對持有 B 槍部分也必須有所交代,這就是不另為無罪諭知的由來。審判不可分是起訴不可分的延伸,指法院對已繫屬的全部事實負有審判義務。到這一層為止,兩個不可分都成立。

上訴階段則另有規定。一部上訴的效力原則上及於有關係之部分,但立法者在 110 年修正時加上例外: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修法的理由是避免被告因為對有罪部分聲明不服,反而把對他有利的無罪部分一併帶進上訴審而可能遭到不利益的變更。本題正是在測試考生知不知道這個例外的存在,也因此選項 C 與選項 D 所稱的審判不可分或上訴不可分,其實都是把修法前的舊觀念套到現行法上。

要件拆解上,這個例外有三個判斷步驟:第一,被上訴的部分與未被上訴的部分之間須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的關係;第二,未被上訴的部分須屬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第三,須確認上訴人是誰,因為被告與檢察官的上訴利益方向不同。本件三個步驟都指向同一個結論:持有 B 槍部分不隨同繫屬第三審。

實務上與此相鄰的爭點,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與主文諭知無罪的區別。前者只在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在主文出現,形式上並非獨立的判決主文,但實質上就是對該部分事實的無罪認定,因此在上訴效力的判斷上與無罪判決同視。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時的效力範圍,或是問明示僅就刑一部上訴時,上訴審的審理範圍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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