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第二審法院收受甲提出之上訴書狀後,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1. A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上訴
  2. B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
  3. C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
  4. D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

正解 D —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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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上訴未敘述理由時,原審法院是否應定期命補正。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甲的第三審上訴書狀僅記載理由後補,原審法院既毋庸命其補提,即應依程序將案件送交最高法院,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後段明定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

  2. (B)

    錯誤。除同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後段外,原審法院對第三審上訴也不以判決駁回,該條所定的駁回權限並不在原審法院。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以判決駁回的主體是第三審法院,不是原審法院。

  4. (D)

    正確。原審法院既毋庸命補提,又無以判決駁回的權限,即應將案件送交最高法院,由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處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確認上訴審級為第三審,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 要件二,確認書狀有無敘述理由,本件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
  3. 要件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後段,原審法院毋庸命補提。
  4. 要件四,後續處理權限依同法第 395 條歸於第三審法院。

記憶點

第二審上訴沒寫理由要先命補正,第三審上訴沒寫理由不必命補提,直接送上去讓最高法院處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二審與第三審對上訴理由的要求並不相同,本題就是在測驗這兩條規定的對照。

第二審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該項用的是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命補正是原審法院的義務,逾期不補正才依同法第 362 條以裁定駁回。

第三審的規定則相反。《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同樣給了二十日的補提期間,但末段明文寫出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兩條的用語一個是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個是毋庸命其補提,方向完全相反,這是命題最愛設計的對照組。《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處理的是理由書的提出方式與繕本送達,與本題所問無關。

為什麼第三審不必命補正,理由要回到第三審的性質。《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三審是法律審,上訴理由本身就是上訴合法要件的一部分,欠缺理由的上訴自始就不具備上訴要件,因此不必再給補正的機會,而是直接由第三審法院依同法第 395 條以判決駁回。

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有兩種駁回情形:一是上訴有同法第 384 條之情形,也就是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經喪失;二是逾第 382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本題屬於第二種。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該條給原審法院的是裁定駁回權,客體是上訴的程式瑕疵,而未敘述理由已由《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特別處理,不循該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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