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依照專業倫理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法官於任職期間,不但應該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也不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何政黨、政治團體
- B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媒體報導之內容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對外就案情為必要之說明
- C律師先受房屋租約雙方委任,擔任某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嗣後,律師受該出租人委任向該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
- D提升專業能力為法律人重要的基本倫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均負有從事在職進修之義務
正解 C — 律師先受房屋租約雙方委任,擔任某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嗣後,律師受該出租人委任向該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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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者倫理規範的核心義務,要求辨識敘述錯誤的一項。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題律師既已受租約雙方委任擔任見證人,嗣後再受出租人委任對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租賃物,即係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依該項但書應取得兩造當事人之同意;選項稱毋庸取得承租人同意,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前段所稱避免參加政治活動,其依據為《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後段之依據則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二者均以任職期間為射程,本選項敘述無誤。
- (B)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本選項與該條但書相符。
- (C)
見上述說明,本選項與規範文字不符,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 (D)
《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律師倫理規範》第 5 條就律師在職進修亦定有明文,檢察官部分則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本選項敘述無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律師就特定事件已充任見證人,事實為受租約雙方委任擔任見證人;
- 要件二為其後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事實為受出租人委任起訴請求返還租賃物;
- 要件三為但書所定之兩造同意,事實為選項明示毋庸取得承租人同意。
記憶點
見證人要轉任該事件的代理人,門票是兩造同意,不是單方委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所處理的,是律師在同一事件中先後扮演兩種不相容角色的問題。要件拆解上,第一個要件是存在一個特定事件,第二個要件是律師已就該事件充任為見證人,第三個要件是其後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而但書則把出路留給兩造當事人之同意。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三個要件與但書的銜接:租約見證與嗣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訟,當事人同一、標的同一,屬同一事件之延伸,落入該項前段的射程;選項卻把出路改寫成不必取得承租人同意,正是命題者要考的落差。
與本項體例相似而宜並列對照的,是同條的一般利益衝突架構。《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該項所要求的同意主體是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且須為書面;第 4 項但書所要求的同意主體則是兩造當事人。兩者的同意主體與方式各自規定,不可互相套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見證人換成調解人或公證人,再問可否於後續訴訟受任;也常見把事後同意改寫成見證時預先聲明,測驗考生是否掌握但書的同意時點與對象。至於本題其他三個選項,選項 (A) 前段依《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後段則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列舉劃出法官任職期間之政治活動界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則以但書開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例外,兩者都是條文字面即可判斷的題型;
在職進修義務則分別見於《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5 條,檢察官部分由《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的準用規定處理。在職進修義務的文字也值得記住。《律師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並依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之在職進修辦法,每年完成在職進修課程。」《法官倫理規範》第 10 條規定:「法官應善用在職進修、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之機會,增進其智識及能力。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三段文字放在一起可以看出,律師端把進修寫成有辦法可循的年度課程義務,法官端則同時見於法律與倫理規範,前者課予義務,後者要求善用機會。本題四個選項都能回到規範文字逐項比對,不需另行援引實務見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