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航空公司依甲當場之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法官如係利用下班時間為之,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2. B甲法官如獲乙授權談判,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3. C甲法官表明法官身分,利用辦公處所進行私人事務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4. D甲法官所為係行使其法定權利,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正解 C — 甲法官表明法官身分,利用辦公處所進行私人事務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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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法官處理私人紛爭時可否表明法官身分並使用辦公處所,屬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要求特殊待遇的考點。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甲法官於貴賓室當場表明法官身分並揚言提告,航空公司隨即依其當場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係以法官名銜促使對方在一般客訴程序之外為特別處置,並將法院辦公處所用於私人紛爭之談判,該當該條所稱利用職務或名銜要求特殊待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評價之對象是利用職務或名銜之行為態樣,甲於貴賓室表明身分並要求對方至其辦公室商談,該行為態樣已然具備,本選項以下班時間為由並不足以改變此一評價。

  2. (B)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之文義含為他人謀取之情形,乙之授權所能處理者是甲有無代理權,不能排除甲以法官名銜要求特殊待遇之評價。

  3. (C)

    見上述說明,甲表明法官身分並利用辦公處所處理私人事務,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4. (D)

    甲固得依法向航空公司主張權利,惟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法官應謹言慎行並避免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權利之行使仍應循一般人可用之途徑,本選項以行使法定權利為由並不成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行為人具法官身分,事實為甲為現職法官;
  2. 要件二為利用職務或名銜,事實為甲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
  3. 要件三為要求特殊待遇,事實為航空公司依其要求隔日派員至其辦公室商談。

記憶點

法官的名銜與辦公室,都不是處理自家糾紛的工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的構成要件可以拆成三段:行為主體為法官,行為方式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行為目的為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本題把三段全部寫進題幹:甲是現職法官,其在貴賓室當場表明法官身分,並要求航空公司至其辦公處所商談,對方隔日果然派員前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的目的要件是選擇性的,要求特殊待遇本身即足以成立,不以實際取得財物為必要,這正是選項 (D) 主張行使法定權利卻仍不能免責的原因。

與本條宜並列對照的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與第 3 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三條的射程並不相同:第 3 條以執行職務時為前提,第 5 條及第 6 條則不以執行職務為限,因此職務外的私人紛爭仍可能落入第 5 條與第 6 條。命題者在選項 (A) 中埋下的下班時間爭點,考的正是這個射程差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交通事故、鄰居糾紛或子女就學爭議,再問法官可否出示職員證、可否請書記官代為聯絡;也常見把主角換成檢察官,此時應改由檢察官的倫理規範處理相同結構的問題。至於選項 (B) 的授權論,其誤導之處在於把民事代理權的有無,偷換成倫理上可否使用職務名銜,兩者的評價層次不同。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都能回到規範文字完成,屬條文字面即可解決的題型。

此外,本題所涉之三條規定各自劃出不同的行為面向,值得一併記住。《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把兩條並排可以看出,第 3 條以執行職務時為適用前提,第 6 條則以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行為態樣,並不要求該行為發生於執行職務之際。

考生作答時只要先問這一題問的是執行職務中的行為,還是職務外對名銜的使用,就能迅速定位到正確的條文。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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