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關首長許可後兼職授課。下列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甲於授課內容批評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見解錯誤,重大影響當事人權利
  2. B甲應邀參加學校期末聚餐,席間並與多名學生合影。嗣後學生乙將合影照片張貼於社群媒體,並標註甲之司法公職身分
  3. C甲於授課過程中,學生 A 因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涉訟,向甲請教相關法律問題。經甲詢問案情後即於課堂答覆 A,並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4. D甲選擇由某出版社為其出版之著作,以之作為課程教材,並商請出版社以七折特別價惠價出售給修課學生

正解 C — 甲於授課過程中,學生 A 因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涉訟,向甲請教相關法律問題。經甲詢問案情後即於課堂答覆 A,並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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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法官獲許可兼職授課後的行為界線,特別是為特定當事人提供個案法律意見與訴訟策略是否違反倫理規範。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各款均掛在「兼任」這個動作之下;甲已合法申報並獲許可兼職授課,其於課堂上就學生 A 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詢問案情後,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並非另行兼任職務或業務,不落在該條射程;惟其已非講授抽象法律知識,而係為特定當事人處理個案。本選項所涉之法官不得就特定個案提供法律意見一事,《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於授課中評論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之見解,係就已公開之裁判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學術討論,其對象是抽象的法律問題而非特定當事人之個案,與 (C) 之情形有別。

  2. (B)

    甲既已依《法官法》第 17 條合法申報並獲首長許可而兼職授課,出席期末聚餐屬該兼職之附隨活動;照片係學生乙於事後自行張貼並標註,該行為出於學生而非出於甲。

  3. (C)

    見上述說明,甲於課堂上為特定當事人之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4. (D)

    出版社給予七折特惠之受益人是修課學生,甲未因此取得財物或特殊待遇,與 (C) 之為特定當事人處理個案有別。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法官身分之存續,事實為甲授課期間仍為現職法官;
  2. 要件二為是否就特定個案表示意見,事實為甲詢問 A 之案情後於課堂答覆;
  3. 要件三為所提供者之內容,事實為甲併提供訴訟策略,已具替他人處理訴訟事務之外觀。

記憶點

講學可以講法理,不能替聽眾的官司出主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都設在同一個場景裡,差別在於甲的行為與其法官職務之間的距離。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16 條的柱句逐字是「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各款都掛在「兼任」這個動作之下;第 5 款採概括條款的立法方式,以是否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是否與職業倫理及職位尊嚴相容作為判斷基準,但射程仍以所兼任之職務或業務為限。甲於課堂上替特定當事人分析個案並給出訴訟策略,是在已獲許可的授課之中所為的單次行為,並不是另行兼任一項職務或業務,因此不落在該條的射程;它所違反者是法官倫理規範關於個案法律意見的規定。

與此宜並列對照的是《法官法》第 17 條所定的兼職許可制。《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該條處理的是兼職的形式合法性,題幹已明示甲合法申報並獲首長許可,因此本題的爭點被移到兼職之後的行為內容上:許可只涵蓋授課這件事,並不概括承認授課過程中的一切作為。這也是命題者把題幹寫成合法兼職的用意所在。

《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該條為法官職務行為的總則性規定。至於選項 (A) 所涉之裁判評論、選項 (B) 所涉之社群媒體標註、選項 (D) 所涉之教材折扣,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行為是否指向特定當事人、是否使法官取得不當利益,屬需要結合實務見解與職務監督實例判斷的一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授課換成受邀演講或投稿專欄,再問法官可否回答聽眾的個案提問;也常見把兼職對象換成基金會、公司或政府委員會,改由《法官法》第 16 條前四款逐款檢驗。另需一併記住的是規範義務的來源。《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該項把倫理規範的訂定權限與法官的遵守義務一次寫明,因此法官縱使在法院以外的場域活動,仍受該規範拘束,這正是本題把場景設在大學課堂卻仍以倫理規範作答的理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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