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分樣態?
- A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
- B糾正法官不當言行
- C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 D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
正解 D — 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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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法院首長對所屬法官為職務監督時,法定的監督內容與得為之處分樣態,並要求辨識何者不屬之。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該項所描述之監督內容,恰與選項 (A)、(B)、(C) 相對應。至於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辦理,依《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可見改分之途徑須以遲延未結案件為對象並經法官會議決議,並非首長得逕以命令為之的監督處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逐字見於《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之職務監督內容,屬職務監督之範圍。
- (B)
糾正法官不當言行,逐字見於《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之職務監督內容,屬職務監督之範圍。
- (C)
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逐字見於《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之職務監督內容,屬職務監督之範圍。
- (D)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就職務監督權人得為之處分規定:「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本選項所述之個案移轉不在該項所列之處分之列,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監督權人之身分,事實為法院首長;
- 要件二為監督內容,事實為題示 (A)、(B)、(C) 三者與《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相符;
- 要件三為處分種類,事實為 (D) 之個案移轉須循《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法官會議決議程序。
記憶點
首長能注意、能警告;個案改分須遲延未結且經法官會議決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官法》第 19 條與第 21 條是一組互相銜接的規定,考試時要分清楚兩者處理的層次。《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先劃出職務監督的前提與內容:前提是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影響,內容則列出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三者。《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接著規定監督權人得為的處分種類,也就是發命令促其注意與加以警告。本題把前者的三項內容原封不動搬進選項 (A) 至 (C),再以一個外觀相似的作為充當選項 (D),測驗考生能否分辨監督與案件分配是兩件事。
選項 (D) 之所以錯,關鍵在於案件分配權的歸屬。《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該款的射程逐字限於預定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年度分配後之變更依《法官法》第 24 條第 3 項本文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僅該項但書所定之大幅變更始應以法官會議議決。至於本題所涉之個案改分,《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開了一個嚴格限定的通道:對象以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為範圍,程序須提經法官會議決議,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與本題宜並列對照的是《法官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設的救濟途徑。該項規定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可見立法上把職務監督與審判獨立的衝突交由職務法庭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改寫成首長要求法官報告心證、指定合議庭成員或調閱審理中卷宗,測驗考生是否掌握審判核心事項不受職務監督的界線;也常見以《法官法》第 20 條所定之監督權人層級為題,問哪一位首長監督哪一級法院法官。
本題所涉之改分通道,其規範文字宜逐字記住。《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兩段文字並列可以看出,第 1 項是處分清單,第 2 項則是一條獨立的程序通道,它把發動權留給院長、把決定權交給法官會議,兩者的權限配置並不相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