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中午用餐時間,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 A為求方便且有助於檢、警聯繫,甲檢察官與共同前往相驗書記官、法醫,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
- B甲檢察官自行出錢,就近請書記官、法醫便餐
- C甲檢察官自行前往他處用餐,請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書記官、法醫便餐
- D甲檢察官與所率書記官、法醫,均不可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但可接受相驗之家屬付費訂餐
正解 B — 甲檢察官自行出錢,就近請書記官、法醫便餐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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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檢察官外出相驗時能否由報驗之司法警察或相驗家屬招待用餐,以及對隨行人員的督促責任。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該法有關法官之規定設有於檢察官準用之明文,檢察官因而同受其倫理規範之拘束。本選項所涉之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一事,《檢察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與相驗家屬,都是因該次相驗職務而與甲發生接觸之人;選項 (B) 由甲自行出錢請書記官、法醫便餐,餐費出於甲個人,未有外部利益流入。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甲與隨行之書記官、法醫一同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招待者正是因該次相驗而與其職務發生關聯之人,便利檢警聯繫之目的不能改變此一性質。
- (B)
見上述說明,餐費由甲自行支出,未涉及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 (C)
甲自行前往他處用餐卻安排司法警察招待書記官與法醫,形式上避開自己,實質上仍係促成隨行人員接受報驗機關招待,該關聯不因甲不在場而中斷。
- (D)
相驗家屬為該案件之關係人,其付費訂餐與司法警察招待同屬因職務而生之利益提供,本選項將家屬付費排除在外並不成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檢察官執行職務中,事實為甲偕書記官、法醫外出相驗;
- 要件二為利益提供者與職務之關聯,事實為 (A)、(C) 之司法警察為報驗機關,(D) 之家屬為案件關係人;
- 要件三為費用負擔者,事實為 (B) 由甲自付。
記憶點
外勤誤餐可以自掏腰包,不能吃報驗那一方的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四個選項可以用一條軸線排列:餐費由誰負擔,以及該負擔者與本次相驗職務有沒有關聯。選項 (A) 由報驗之司法警察負擔,關聯最直接;選項 (C) 同樣由司法警察負擔,只是把檢察官自己抽離現場;選項 (D) 換成相驗家屬負擔,關聯的性質從偵查協力機關轉為案件關係人,但仍與職務相繫;選項 (B) 則由檢察官自己負擔,軸線上完全沒有外部利益進入。命題者把 (C) 寫成檢察官自行前往他處用餐,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被形式上的迴避所誤導。
與此宜並列對照的是檢察官與偵查協力機關之間應保持的距離。相驗是檢察官與轄區司法警察高度協同的外勤工作,正因為協同,餐飲招待這種看似瑣碎的往來才特別容易被合理化為聯繫感情。命題者把選項 (A) 的理由寫成便於檢警聯繫,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被這個理由說服;而選項 (C) 更進一步,把檢察官自己抽離現場,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判斷對象是這頓飯與職務的關聯,而非在場與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外勤場景換成偵查中的搜索、勘驗或跨轄支援,再問可否接受受搜索人、被害人或協辦機關的餐飲招待;也常見把便餐換成交通接送、住宿安排或土產伴手禮,測驗考生是否掌握判斷重點在於提供者與職務的利害關係,而不在金額高低。至於選項 (D) 的寫法值得注意,它先給出一個正確的前半段,再以但書接上一個錯誤的例外,屬考選常見的半真半假型選項。本題所涉之督促義務,其規範文字宜逐字記住。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該條所列之對象為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本題隨行之書記官與法醫並不在該條所列人員之中,因此該條在本題只能作為督促義務的體例參照,真正決定選項 (A)、(C)、(D) 的,仍是招待用餐這件事與相驗職務之間的關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