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為端正檢察官風紀、促使檢察官嚴守辦案程序、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對違反之檢察官有懲戒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2. B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因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予以懲戒
  3. C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法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由法務部下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
  4. D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分情節輕重,均應付個案評鑑,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得移送懲戒

正解 A —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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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架構,包括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併行、懲戒審判機關與個案評鑑門檻。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將該法第 49 條列為檢察官準用之規定,檢察官之懲戒因而同受此一限制。選項 (A) 所述與該項前段所定之內容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見上述說明,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2. (B)

    依《法官法》第 49 條第 5 項,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本選項以一行為不二罰為由排除懲戒,與該項規定方向相反。

  3. (C)

    《法官法》第 89 條第 8 項規定:「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本選項將檢察官之懲戒交由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與該項規定不符。

  4. (D)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就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之情事規定:「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該款以情節重大為要件,本選項所稱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應付個案評鑑,與該款文字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應受懲戒之行為,事實為題示檢察官違反辦案程序或倫理規範之行為;
  2. 要件二為同一行為是否曾受懲戒,事實為選項 (A) 所描述之重複懲戒情形;
  3. 要件三為法律效果,事實為《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前段所定之不受二次懲戒。

記憶點

同一行為不二次懲戒,但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可懲戒。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檢察官懲戒制度的四個節點各出一題,考生只要循著《法官法》第 89 條的準用鏈,就能逐一定位。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處理的是懲戒與懲戒之間的關係,同條第 5 項處理的則是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之間的關係,兩者常被混為一談。第 4 項採取的是一事不再理的思路,同一行為既經懲戒即不得再為懲戒;第 5 項則採取併行的思路,因為懲戒所評價的是身分義務之違反,與刑罰、行政罰所評價的對象不同,故明定仍得予以懲戒,並在但書留下情節輕微而顯失公平時無須再予懲戒的調節閥。

與本題宜並列對照的是評鑑與懲戒的分工。《法官法》第 89 條第 7 項規定:「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可見個案評鑑所處理的是有無懲戒必要之篩選,實際的懲戒判決則由職務法庭作成,兩個程序前後銜接而機關不同。《法官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該項所列之職掌屬人事行政事項,與懲戒審判分屬兩個系統。選項 (C) 的誤導之處,正是把人事審議與懲戒審判混在一起;選項 (D) 的誤導之處,則是刪掉了第 4 項各款中的情節重大要件,把篩選門檻拉平。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就懲戒處分種類設題,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免除職務、撤職、轉任、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與申誡等處分的排列與併罰關係;也常見以懲戒權行使期間或免議判決事由為題。至於《法官法》第 49 條第 3 項所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懲戒事由,與《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就評鑑所設之相同限制互相呼應,是審判獨立與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在懲戒制度上的具體展現,值得一併記住。

本題的核心文字則是《法官法》第 49 條第 5 項,其規定為:「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把第 4 項與第 5 項並排背誦,就能一次分清楚懲戒與懲戒之間、懲戒與其他制裁之間這兩組關係。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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