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當事人 A 委任甲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訴訟進行中,A 要求甲律師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給 A,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1. A訴訟還在進行中,不可以影印給 A,要等到訴訟終結之後才可以影印給 A
  2. B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以及法院筆錄可以影印給當事人,對造律師的狀紙則必須先取得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
  3. C甲應該依照 A 的要求將卷宗內的資料全部影印給 A
  4. D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可以影印給當事人,但法院筆錄及對造律師的狀紙要取得法院及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給 A

正解 C — 甲應該依照 A 的要求將卷宗內的資料全部影印給 A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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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委任人請求律師提供卷宗資料影本時,律師的檔案提供義務及其例外。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該項課予律師依委任人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之義務,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其例外則以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文件、資料為限。當事人 A 既已要求甲律師影印卷宗資料,甲即應依該項規定提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第 2 項,提供檔案影本之義務以委任人之要求為發動要件,本選項要求 A 等到訴訟終結之後才能取得影本,與該項規定不符。

  2. (B)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第 2 項但書,所保留之例外為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本選項以對造律師之同意作為條件,並非該但書所定之情形。

  3. (C)

    見上述說明,甲應依 A 之要求提供卷宗內資料之影本,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4. (D)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第 2 項但書,例外之判斷標準是法律有無禁止提供之規定,本選項另行要求取得法院及對造律師同意,增加了該項所無之條件。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委任關係存在,事實為 A 委任甲進行民事訴訟;
  2. 要件二為委任人提出要求,事實為 A 要求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
  3. 要件三為有無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文件,事實為題幹未顯示卷內有此類文件,故無但書之適用。

記憶點

卷宗影本是當事人要就要給,費用他自己付;擋得住的只有法律明文禁止提供的文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共二項,兩項處理的是同一批卷證的兩個面向。第 1 項是保管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第 2 項則是提供面,也就是本題的爭點所在。要件拆解上,第 2 項可以分成三段:義務內容為依委任人要求提供檔案影本,行為禁止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分配為由委任人負擔;末段但書則把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排除在義務範圍之外。

本題四個選項的誤導方式各不相同。選項 (A) 在時點上加條件,把提供義務推遲到訴訟終結之後;選項 (B) 與選項 (D) 則在同意主體上加條件,分別要求對造律師同意,或再加上法院同意。這三種寫法有一個共通點:都在該項但書所定的例外之外,另行創設新的阻卻事由。考生只要把但書的文字讀完,就能發現它所保留的例外是以法律規定為準,而不是以他人的意願為準。

與本條宜並列對照的是律師對受任事件的告知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該項所處理的是資訊的主動告知,第 42 條第 2 項處理的則是委任人主動請求時的檔案提供,兩者共同構成委任人對案件的知悉管道。另可一併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第 2 項,其規定為:「律師對於保管與事件有關之物品,應於事件完畢後或於當事人指示時立即返還,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返還。

」該項處理的是物品的返還,與第 42 條第 2 項處理的檔案影本提供並不相同:前者是把原物交回,後者是把副本交付,兩者的時點與費用負擔也各自規定,考試時常被合併設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請求對象改成委任關係已終止的前委任人,或把請求標的改成律師的內部工作底稿,測驗考生對提供範圍的掌握。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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