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 A 及 B 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於 A。不久,甲教授便離開教職,從事律師工作。B 因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A 欲聘請甲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仲裁判斷結果有利於 A,甲可以受任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因其熟悉案情,有助於維護 A 之權益
  2. B甲律師先前擔任仲裁人,即使得 A 與 B 之同意,甲律師仍不得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中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
  3. C因 A 聘請甲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等同 A 已認可並接受該利害衝突,故甲律師接受委任未違反律師倫理
  4. D甲不可接受委任,因其未得仲裁協會同意

正解 B — 甲律師先前擔任仲裁人,即使得 A 與 B 之同意,甲律師仍不得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中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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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題考的是曾任仲裁人之律師,就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受任時的限制,以及該限制不因當事人同意而解除。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就律師不得受任之事件規定:「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教授擔任 A、B 間工程承攬爭議之主任仲裁人,其後轉任律師,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正是對該仲裁判斷之爭執,屬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又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該項所開之書面同意出路將第 5 款排除在外,縱得 A 與 B 之同意,甲仍不得受任。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甲曾任該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熟悉案情正是該款所欲防範之情形,本選項以有助於維護 A 之權益為由並不成立。

  2. (B)

    見上述說明,甲即使取得 A 與 B 之同意仍不得受任,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3. (C)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該項所定之同意例外將第 5 款排除在外,本選項以 A 已認可並接受利害衝突為由,與該項規定不符。

  4. (D)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該項所定之同意主體為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本選項所稱之仲裁協會同意並非該項所定之要件,其結論雖同為不可受任,理由則與規範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曾任仲裁人,事實為甲教授擔任該工程承攬爭議之主任仲裁人;
  2. 要件二為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事實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該仲裁判斷為對象;
  3. 要件三為有無同意之出路,事實為第 2 項明定第 5 款不適用同意例外。

記憶點

當過仲裁人就不能回頭當該案代理人,兩造點頭也沒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核心在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與第 2 項之間的關係。要件拆解上,第 5 款有兩個要件:主體上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客體上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原仲裁判斷為審查對象,其事實基礎與爭點與仲裁程序高度重疊,因此縱使案號不同、程序性質不同,仍屬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命題者把主角寫成大學教授兼主任仲裁人再轉任律師,就是要考這個關連性的判斷。

第 2 項的排除設計是本題另一個關鍵。該項採取的是原則加例外的寫法:原則上第 1 項各款的限制得因告知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而解除,但第 5 款被明文排除在這個出路之外。這個排除的射程要記牢,因為多數利益衝突條款都容許當事人以同意處分自己的利益,而涉及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的情形,所要維護的不只是當事人的信賴,還包括程序本身的公正外觀,因此不容當事人以合意排除。

與此宜並列對照的是同條第 3 項與第 4 項的其他不可解除或有條件解除情形。《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者並列可以看出,第 3 項與第 5 款不容同意,第 4 項則容許兩造同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仲裁人換成調解委員或曾任該案承審法官,再問轉任律師後可否受任;也常見把後案寫成與仲裁事件僅部分重疊,測驗實質關連的判斷。本題的核心文字宜逐字記住。《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把柱句與第 2 項並排,就能看出第 1 項是一份九款的禁止清單,第 2 項則是一道帶有例外的解除閥,而第 5 款是被明文釘死在清單上、解除閥打不開的那一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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