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第 155 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租稅優惠為國家得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之一
- B國家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屬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 C憲法特別著重弱勢者之保障,第 155 條即為例證之一
- D對身心障礙者優惠性差別待遇之合憲性,應採寬鬆之合理性審查
正解 D — 對身心障礙者優惠性差別待遇之合憲性,應採寬鬆之合理性審查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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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所定的社會扶助義務,以及對身心障礙者採取優惠性差別待遇時,違憲審查應採取何種密度。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該條課予國家扶助弱勢的義務,扶助的具體方式則交由立法者形成。至於針對身心障礙者所為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其合憲性取決於審查密度,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以身心障礙作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並非採取寬鬆的合理性審查,選項 D 的敘述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釋憲實務所採的審查密度。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租稅優惠是國家在財政上給予的優待,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所稱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的實施方式之一。
- (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保障視障者的工作權,依實務見解為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 (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把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與受非常災害者列為國家應予扶助的對象,正是憲法著重弱勢者保障的例證。
- (D)
敘述錯誤。依實務見解,對身心障礙者所為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其合憲性審查密度高於寬鬆的合理性審查。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確定系爭措施的分類標準;
- 事實上本題的分類標準是身心障礙。
- 步驟二,再問該標準是否為當事人難以憑己力改變的個人特徵;
- 事實上身心障礙屬之。
- 步驟三,因此審查密度不採最寬鬆的一種。
記憶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給的是扶助義務;優惠性差別待遇要看審查密度,不是一律從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社會權與平等權的交叉題型,命題者把憲法委託性質的社會扶助條款與違憲審查密度放在一起考。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該條可以拆成兩層:前段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置義務,後段是對特定弱勢族群的扶助與救濟義務。條文只寫出國家應為的方向,扶助以現金給付、服務提供或租稅優惠何種形式為之,屬立法者形成的範圍,因此選項 A 所稱的租稅優惠並未被條文排除。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防禦權與受益權的總則性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則專就工作機會設有國家義務。三條在考題裡經常同時出現,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保障的依據,還是國家給付義務的依據。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選項 D 的成敗落在審查密度,而審查密度是釋憲實務發展出來的判準,條文字面看不出來。依實務見解,以身心障礙作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因為當事人難以憑己力改變該項特徵,審查密度並非最寬鬆的一種。條約層面亦有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要求判斷某一項優惠性差別待遇應採何種審查標準,或是問《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是否賦予人民具體的給付請求權;後者的討論方向是該條屬憲法委託,其實現須待立法者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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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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